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12〕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8日
清远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54号)精神,为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缓解我市就业压力为主要目标,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的总体思路,紧密围绕现代服务业建设要求,全面推进家庭服务业向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网络化、规模化、社会化等方面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市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岗位1.5万个,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3-5家,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70%以上;建立3个以上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年培训家庭服务人员3000人以上;与珠三角地区家庭服务业长期劳务对接,年输出家庭服务人员2000人以上;建立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
二、政策扶持
(一)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家庭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出资。申请设立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数额不受限制。允许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家庭服务业,允许其申请廷长出资期限(廷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设立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信息平台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家庭服务企业和人员的项目扶持、宣传推介以及对“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奖励、资助等。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及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庭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部门认定后,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3000元。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予以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家庭服务业属于微利项目,可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按照人均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优先予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贴息。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按照人均1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三、工作措施
(一)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督促家庭服务企业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体组织的维权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活动。加强家庭服务业市场程序的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组织,建立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建立家庭服务信息平台。以社区平台为依托,加强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多元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的主要功能由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制度和网络系统构成,整合服务资源,为供需双方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信息服务。鼓励各类家庭服务企业依托家庭服务信息平台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促进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逐渐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服务体系。
(三)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加大家庭服务业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推广家庭服务业考评员制度,积极推进家庭服务业职业开发计划。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全民技能提升培训和“双转移”技能培训的重点,培育特色品牌,继续实施“家政服务工程”。重点推进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定向性、订单式培训,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鼓励用工家庭优先选择持有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制度,提升职业培训综合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等各类高素质人才的培训。在就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家庭服务业培训专项资金用于对有就业意愿,但年龄较大、缺乏就业技能的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和鉴定,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创新发展模式。各级有关部门和家庭服务企业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创新家庭服务的发展模式,开发新型家庭服务品种,为居民提供多品种,高质量的家庭综合服务,实现家庭服务的多样化,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向乡镇和广大农村地区拓展。家庭服务企业要结合当地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特色,本着,“注重信誉、打造品牌”的原则,通过兼并、联合、重合等方式,促进品牌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进一步扩大在主要地域的市场份额,为家庭服务产业升级拓展空间。加强我市家庭服务企业的宣传推介,组织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全国家庭服务业交流会、新产品推介会等行业重大活动。加强与主要输入地及用工单位沟通联系,开展劳务协作,签订地域用工整体框架协议,实现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人员的规模化、品牌化输出。全面提升我市优秀家庭服务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五)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积极探索新型社区建设管理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创办养老、托幼、文化、健身、医疗、物业管理等各种便民服务业。大力发展以城市社区为中心、具备多项服务功能的家庭服务连锁企业,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参与物业管理,在提供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的基础上,开展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专业化服务。支持社区与家庭服务企业签订(家庭服务合作协议),鼓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家庭服务窗口”为居民和企业提供家庭服务供求信息。
四、保障机制
(一)健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副市长,副召集人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及时给予指导,共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二)健全行业组织。各地要建立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服务公约和行业服务标准,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各级家庭服务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助手作用,不断增加会员数量,提高队伍素质,扩大经营服务范围,积极创新发展,促进行业自律。尚未成立协会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成立协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专栏、专访等多种方式,宣传家庭服务业的典型事例、先进人物,劳动模范,增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加深广大群众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推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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