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尾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尾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汕府办[2009]29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汕尾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司法局关于《汕尾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汕尾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落实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和帮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杜区矫正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事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不断促进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矫正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又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2、坚持专门化机关管理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具实施、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依法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3、坚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与提高效能的原则。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个方面要结合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地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4、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有序地开展。
三、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本地户口长期居住在本试点地区的下列五类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四、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1、为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市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许俊民(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陈样新(市政府副市长)许永烈(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成员:黄礼家(市司法局局长)施珠森(市法院副院长)
简娘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宇铿(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火君(市教育局副局长)彭超翔(市民政局副局长)
詹伟忠(市财政局副局长)罗呈水(市编办副主任)
封海英(市卫生局副局长)陈发(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高木水(市总工会副主席)曾晓佳(团市委副书记)
彭惠珍(市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司法局副局长何汉钳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2、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社区矫正组织模式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3、各镇、街道要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党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安、司法、社会事务办等有关职能部门派一名干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社区(居委)、村一级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成员由村干部、联防队员、志愿者等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组成。
五、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统一部署、指导和推进社区矫正试点的各项工作;协调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及法律问题,并根据社区矫正的性质、特点和要求,明确政法各部门的职责。各成员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l、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工作中,将宣判、宣告后的判决书、裁定书和目前还在社区服刑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抄送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组织。
2、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进一步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假释、违法保外就医、量刑畸轻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对违法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对犯罪案件予以法律追究,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3、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要与人民法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机制。
4、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建议原批准机关撤消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从重处理。
5、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矫正对象的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使矫正对象掌握一技之长,适应劳动力市场竞争,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7、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使矫正对象掌握心理卫生常识,排除心理障碍,锻炼心理承受能力,从而增强矫正的意志和抵御重新犯罪的能力。
8、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做好在校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受教育权。
9、财政部门要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给予适当支持。
10、市编制部门要根据试点工作的发展情况,适时为各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立户立编。
11、团委、妇联、总工会要发挥职能优势,组织志愿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结成帮教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基层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试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为司法所、派出所、社会事办等部门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为社区矫正试点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六、工作队伍
在镇街道一级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协助司法所人员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
七、工作目标
各地要以“迎难而上、加快进度、成功试点、总结推广”为要求.开展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须在2009年笫二季度前完成。
八、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措施,拟定社区矫正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3、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4、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5、责任追究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属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矫正对象出现擅自离开所在地域、重新犯罪等情况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相关责任。
6、考核奖惩制度。对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鉴定情况给予表扬、物质奖励、警告、减刑、收监等行政或司法奖惩;对在服刑期限内重新违法犯罪或又发现余罪的矫正对象,及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要及时制定法律文书转递、矫正对象交接、安全防范、外出请销假等方面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九、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要自觉地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定位,放在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上来定位。社区矫正工作要通过政法各部门资源的整合、力量的积聚,形成维稳工作的新机制,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上来,努力争当社区矫正工作的排头兵。
2、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人财政预算,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3、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各地要按照省、市的要求成立社区矫正工作试点领导小组和建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上报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使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4、各地政法部门要加强学习和执行《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流程规定来操作,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部门的配合,利用社会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防止重新犯罪。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