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4〕15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
铜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全市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深入推进“四化同步、一业振兴”战略实施和实现同步小康铜仁“中国梦”,充分发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每5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人数为120人,其中劳动模范84人、先进工作者36人。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可适当提前或推迟。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命名表彰间隔期间,对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可即时命名表彰。
第四条推荐评选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在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产生。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表彰工作由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评选推荐和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总体工作方案。
2.负责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3.负责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4.落实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5.审核取消市劳动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的相关工作。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六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违纪违规行为;
4.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
5.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1.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我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扶贫开发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
1.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人;
2.拖欠职工工资,未缴纳职工有关保险,未依法上解工会经费,未依法建立或随意撤并工会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
3.凡单位或个人涉及严重违法、违纪的。
第九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的原则:
1.坚持面向基层一线,兼顾不同行业的原则;
2.坚持民主公开,程序规范的原则;
3.坚持突出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十条评选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基层单位推荐。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必须民主推选,在职职工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农民须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城镇居民须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区(县)党委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
2.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区(县)、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4.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命名表彰间隔期间需即时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四章奖励与待遇
第十一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被评为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者,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证书、奖章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下列待遇:
1.医疗健康、疗(休)养待遇。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全市辖区内公立医院开设“劳模优先窗口”,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证件和身份证享受优先待遇。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外,每年还可享有疗(休)养或休假10天的待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各地各单位,各级劳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劳动创业优先待遇。有关部门对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就业创业应优先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先享受有关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3.住房优惠待遇。同等条件下,住房困难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对政府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优先购买或租住,相关单位对其收取租金时,应给予不低于10%的减免。
4.评定职称待遇。同等条件下,在评定职称和晋级上,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优先待遇。
第十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应当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加强沟通,定期了解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帮助解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生工作单位或职务(岗位)变动、离退休、失业、去世、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基层工会组织应及时逐级上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日常管理服务及表彰奖励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章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十六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
1.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
2.因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处罚的;
3.非法离境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第十七条取消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程序。
由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照评选推荐程序逐级上报,经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
第十八条被取消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收回其获得的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终止其享有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相关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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