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铜仁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充分保障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正确使用和管理到位,积极促进土地收购储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77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结合铜仁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按照“计划筹措、统筹安排、专项使用、分项核算”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土地矿权收购储备局设立专户专帐,其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按照择优委托专业银行的方式办理,实行专人管理,封闭运行。
第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是当地政府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程管理,目的是保证资金使用合法、运行安全,充分保障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财务机构,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日常管理,受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审计局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土地收购储备业务具有公益性、经营性、垄断性等特点,在资本运作的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的特殊性,对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专户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即征、收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报批相关费用,收回各类国有建设用地的合法补偿,土地征收管理费(按征地费4%计列)及其他费用。
(二)收购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主要涉及土地整理、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三)相关部门发生的规划设计费、评估费、审计费、排污费、勘查测量费、公告费、公证费等。
(四)土地收购储备业务费用。按土地收购储备的土地项目总成本的2%计列。
(五)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基金。
(六)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和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费总额6%计列)。
(七)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八)经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用于以提升土地的经济价值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的工程费用。
(九)不可预见的用费(按征地拆迁总费用5%计列)。
本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非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支出。
第六条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年度计划和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地块收购合同和收购储备方案,按收储对象和工作进度合理调配、使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由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其审核通过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用途,不得挪作他用、直接或变项改变资金用途,避免造成资金浪费。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拨付流程
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市政府融资平台根据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计划按时将土地收储和收储地块报批的所需资金缴入市土地收购储备局专户。
第九条根据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收储计划拟定征地补偿经费预算,各区(县、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镇(乡、办事处)向各区(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费拨付请示,获得批准后,再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各区(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拨付征地补偿经费。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必须拨付到区(县)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专户。
第十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涉及拆迁问题的,由各区(县)认真编制拆迁补偿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各区(县)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和实际工作进度拨付拆迁补偿经费。
第十一条征地管理费按照征地补偿费总额的4%给予拨付,其中征地管理费的30%拨付给各区(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0%拨付给土地收储的乡(镇、办事处)用于征地工作经费。拆迁工作经费按照拆迁补偿费的6%给予拨付,各区(县)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拆迁补偿方案和资金测算方案获得批复后,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拆迁工作的进度将拆迁工作经费划拨到区(县)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各区(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乡(镇、办事处)根据征地补偿款预算,拟定征地工作经费拨付请示,经各区(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拨付征地工作经费。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项目征地管理费的50%拨付区(县)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前期工作经费。征地工作完成后,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征地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款金额,按征地管理费的标准核算应拨征地工作经费总额,扣除前期拨付的工作经费后,根据土地收储工作考核情况拨付给区(县)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涉及梵净山环线土地收储的各县土地收储经费及工作经费需报梵净山管理委员会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核拨。
第十四条县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铜仁市土地收储规程》(另行文)将征地补偿款划拨到开户行,同时向开户行提供《征地补偿拨付通知书》和《征地补偿兑现表》。
第十五条开户行按照《铜仁市土地收储规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的将征地补偿款发放到被征地农户帐户。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认真核算成本,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按时偿还各类借款本息。土地出让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土地收储成本后,市财政局按分配比例下拨各县(区),碧江区、万山区政府与市政府按7:3比例进行分配;梵净山公路环线收储土地处置收益,江口县、松桃县、印江县人民政府与市政府按3:7比例进行分配。其他县申报收储的土地处置收益,县、市政府按8:2比例进行分配;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收储专项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15%的比例(铜署发〔2011〕91号)提取土地收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储、清偿借款和财政调度资金,实现滚动收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储备土地出让业务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上缴市财政的土地收益金,要按市政府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资金用途使用资金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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