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乡规划设计成果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乡规划设计成果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乡规划设计成果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城乡规划设计成果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铜仁市城乡规划设计成果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规划行政许可效率,切实做好城乡规划设计审查审批管理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建法发〔2012〕40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县(市、特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建办通〔2012〕1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成果审查审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规划设计成果审查审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条承担城乡规划设计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省外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入铜,承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到市城乡规划局备案;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设计任务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不作为承担编制规划任务的前置条件。
第二章审查
第五条城乡规划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在批复实施之前须组织专家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并通过城规委审查。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设计成果审查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一)各县(自治县)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县城规委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报市城规委办专家审查。
(二)碧江区、万山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含松桃县大兴镇、正大乡,下同)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律由市城规委办组织专家评审。
(三)规划设计成果报上一级会议审查前须经本级评审会议通过,并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
第七条各级审查范围:
(一)县城规委审查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乡规划设计成果的批前审查工作,或需报上一级城规委会议审查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
(二)市规委办评审范围:铜仁市中心城区、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江口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余各县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县城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节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其它重要建筑;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其他需要市规委办评审的规划设计成果。
(三)市城规委审查范围:城市(县城)总体规划;铜仁市中心城区、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和江口县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详细规划,以及其他需要报市城规委审查的规划设计成果。
第八条上报审查的成果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应当注明资格证书单位名称、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
(二)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的文本资料8套(A3规格,图纸可折叠)。
(三)电子光盘1张(文件应为doc、dwg、jpg等格式)。
(四)汇报演示文件1套(多媒体、动画、PPT演示材料)。
第三章审批
第九条城乡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十条除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铜仁市中心城区、江口县、石阡县、德江县城市总体规划外,其余县城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铜仁市中心城区、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内的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节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或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铜仁市中心城区、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其他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二条各县的镇(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修改
第十三条各类城乡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其规划设计成果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重新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如涉及到容积率变更的,须按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铜仁市中心城区、大龙开发区、大兴高新区涉及容积率变更的建设项目,须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余各县申请容积率调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前,需报经市城规委审查同意。
第五章附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铜仁市城乡规划局解释。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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