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
|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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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4〕3号
为维护良好的货运市场秩序,确保全市公路完好畅通,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集中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二、禁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公路行驶。对违法驶入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一律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由当事人采取自行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拆除车辆改装装置。
三、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出厂、上路行驶。非法改装车辆一律在2014年2月底前主动恢复原状。今后,对发现并认定的非法改装车辆、非法从事车辆改装的企业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各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遵守公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组织车辆装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载装货,禁止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的砂、石、煤等货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货场,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标准的装载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五、严厉打击妨碍执法行为,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聚众闹事、强行闯关、蓄意占道和以暴力手段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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