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暨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暨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暨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暨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暨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资金管理
第一条按照“村财乡监”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向农户收缴资金,开具专用票据,全部交存所在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财政开设的村级一事一议专户。
第二条财政奖补资金下拨后,及时划入村民一事一议村级专户。连同村民筹资部分由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财政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条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对村民筹资、财政奖补分村设立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一事一决算。
第四条村民一事一议专户中的资金,包括村民筹资、财政奖补、社会捐款、村集体投入该项目的款项。主要用于村民所议定的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或改变资金用途。
严禁将村民一事一议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村务管理、发放村组干部误工补助和其他开支。
第五条项目建设中的各项支出,一律实行报帐制。项目开工后,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财政凭项目中标或议标书、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和真实有效的凭证,按工程进度,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后支付资金。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财政可按照不超过村民筹资和财政奖补总额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项目资金支付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严禁大额现金支出。
村两委研究决定自行建设的项目,村级先拿出自建方案,由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30%支付周转金,以后按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六条村民一事一议资金的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年没有完工的村民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对村民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列入村级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建设中可采用招标、议标、协议和村民自己建设等形式进行,具体形式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要遵循程序合法、简便易行、重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完工项目初验。由于项目多,金额小,项目建设中的资金来源,既包含村民筹资部分、村民义务工的使用,又包含集体资金、社会捐助,还有财政奖补等多性质的资金和劳务。项目完工后,初验以行政村为主,由村两委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和质量监督小组成员、捐款人负责验收,并在验收表格上分别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项目初验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收到验收报告申请后,组织交通、水利、林业、扶贫、建设、规划、公路、国土、环保等成员单位,适时统一验收,验收后出具项目质量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项目的全面监管,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政府要适时对已完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对没有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不符合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再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村级初验、乡镇验收结果一式两份,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暨财政奖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
1工程建设合同书或协议书;村民自己建设的有会议纪要、具体实施方案等(如工程预算方案、材料采购方案、质量监管方案、义务工使用方案);
2重大工程质量鉴定意见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工程设计图、招投(议)标合同、施工安全合同;
4各种会议记录、预决算书、开工前后图片(影像)等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交(竣)工验收程序为:1施工单位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民委员会组织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村民委员会自己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初验,出具初验报告。2村民委员会初验后,要及时向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报告。3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技术人员在村级初验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完工后,村组织的初验、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验收结果都要向村民、捐款人如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三章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村民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严格按照设计的质量标准施工,确保质量优良、建设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实行安全生产辖区负责制。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督促施工单位或工程组织者健全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村民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安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村民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现场必须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在危险地段或不能保证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村民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接受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对质量和安全的检查、监督;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村民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举报。
第四章筹劳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筹劳的使用由经村民推荐的群众代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的建设、项目的养护及与项目有关的投入等。
第二十四条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以资代劳,日工价按每个工日20元计算。
第五章管养和运行
第二十五条村民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养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落实相应人员,搞好村民一事一议项目的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中,发现存在违反限额规定、擅自扩大筹资筹劳范围、强征强收、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的,按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不按时拨付到位或者截留、挤占、挪用的,由县级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冒领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除追回资金外,并按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或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建设的村、街(社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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