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区办公经费和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区办公经费和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2010〕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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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区办公经费和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安政办〔201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社区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管理城市、服务居民、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社区干部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范围和标准
(一)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由100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
(二)社区居委会主任(含支部书记)的生活补贴标准由850元/月提高到1100元/月。
(三)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含支部副书记、计生管理员、大学生社区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050元/月。
(四)社区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提高以后,应由单位交纳的3项社会保险金(养老、失业、医疗)标准相应提高。
(五)2009年12月31日前在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岗位上工作满15年(含15年),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生活补贴标准由30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2010年1月1日以后离职的社区干部,不再享受此项生活补贴待遇。
二、经费解决办法
(一)提高标准前所需经费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社区干部生活补贴和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安政办〔2008〕9号)规定执行。从2010年起,应由市财政负担的经费,以2009年对社区补助的实际支出部分和本次提高标准市财政负担部分之和作为基数,下划到区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今后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新设社区所需办公经费和社区干部生活补贴经费应由市财政承担部分,也要及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办公经费和干部生活补贴随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自然增长机制,确保社区办公经费和干部生活补贴逐步达到豫政〔2009〕40号要求。
(二)鼓励大力发展社区经济,通过开展低偿、有偿社区服务增加社区集体经济收入。社区服务开展好的,按照有关规定,其收入用于社区经济的再发展和办公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
(三)社区干部被居民依法罢免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每个社区办公经费和享受生活补贴的具体人数由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同意,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区要及时足额拨付各项社区经费。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社区各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对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金进行重点检查,对应缴未交部分要采取措施,确保社区干部在职期间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落实。
(三)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加强对财政部门下拨经费、社会筹集经费、社区服务业收入及其它各项经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和挤占社区经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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