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审计电子数据采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审计电子数据采集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4〕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有关单位:

《益阳市审计电子数据采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益阳市审计电子数据采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电子数据是指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内,由各部门单位运用计算机存储、处理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业务电子数据。主要包括:

(一)财务数据;

(二)审计所需的业务数据;

(三)审计中进行比对分析的相关基础数据;

(四)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资料。

第三条审计机关采集审计电子数据应当遵循依法获取、统一管理、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电子数据,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

管理审计所需电子数据的单位以及审计调查和延伸审计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电子数据。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电子数据的采集和管理工作。

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所需电子数据,可申请上级审计机关向有关部门采集;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到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采集审计所需的电子数据。

第六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金审工程”联网审计规划,逐步扩大审计电子数据采集的覆盖面,实现审计对象数据信息和基础数据信息全覆盖,并结合审计项目的实施实行定期更新。

第七条审计电子数据的采集实行就地采集与联网采集相结合。

(一)就地采集。审计机关结合审计项目具体需要,对所需数据进行现场采集或通知相关单位按要求报送数据。

(二)联网采集。对一些重要部门和单位逐步实施联网采集,审计机关与相关单位通过网络互联,在线实时传输采集数据。

审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探索联网采集方式下的联网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采集审计电子数据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采集单位,列明采集数据的项目、内容、范围及要求。

联网采集,应按审计机关与被联网单位联网相关规定和数据联网采集规则进行。

第九条被采集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负责数据采集事宜,积极配合支持审计机关进行数据采集,不得拒绝和拖延。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拒绝、拖延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电子数据采集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被采集单位对提供给审计机关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测试。

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审计人员应当提出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

第十三条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机关要求的电子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各单位不得自行开发、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更换。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自行开发、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在数据采集和审计过程中,不得对被采集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采集存储的审计电子数据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审计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将采集存储的审计电子数据用于与审计无关的事项,由审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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