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张政办发〔2013〕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广告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现代服务业,是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对于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经济发展和传播先进文化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广告业发展较快,尤其是大众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广告设计与制作等发展态势良好。但是,与省内外先进地区相比,我市广告业还存在广告企业数量偏少、规模偏小、综合实力较弱和公益广告发展缓慢等问题。为促进广告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场导向、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工作方针,创新观念,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全面提高广告业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竞争力,同时依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广告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发展目标
力争“十二五”时期我市广告业的经营规模、运作能力、服务质量和辐射程度明显提高,广告营业额年均增长10%以上,广告市场环境有效改善;到2015年,实现全市广告费用投入较2010年翻一番,广告营业额达到1.6亿元,使广告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我市优秀品牌为基础,以广告企业为骨干,以优势媒体为先导,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广告产业体系。
——提升广告策划、设计、创意、制作、代理和发布整体水平,促进广告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力争接近省内先进水平。
——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行业结构调整,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技术先进、核心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较强的广告龙头企业。
——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力争到2015年公益广告达到广告发布总量的5%,使公益广告成为构建“和谐张家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手段。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发展和提升户外广告业。严格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及管理办法。引导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施工、规范设置和日常维护,并实施品牌化运作,提升行业档次。
(二)促进传统媒体广告向现代媒体广告转型升级。继续巩固广电、报业等媒体的广告经营优势,创新经营模式,促进媒体广告转型升级。支持媒体组建广告公司,走专业化、市场化之路。支持网络、楼宇广告和公交移动电视、LED显示屏等新媒体广告发展,提高新媒体广告的认知度。
(三)努力扩大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公益广告策划、创意和制作水平,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公益广告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多形式全方位的公益广告宣传阵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益广告,通过优秀广告作品评选等多种方式,提高广告活动主体对公益广告的贡献度。
(四)进一步提高广告创意、形象设计及制作工艺的竞争力。发挥广电、报业等传媒的优势,大力开发新媒体广告市场,促进广告媒体市场和广告经营资源整合,形成一批广告创意、形象设计媒体,提高广告制作工艺水准。支持广告策划企业发展,提升大型广告策划水平。
(五)加强广告业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各媒体和广告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业自律,维护自身信誉。开展广告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切实做好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加强对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等广告审查、出证、查验工作,对无出证(批准)文号和不符合发布规定的广告要坚决禁止发布。不得以任何新闻报道形式刊播或变相刊播广告。
(六)加强广告监管。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广告违法行为。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达到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发展各类广告市场主体。一是放宽投资主体资格限制。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有投资能力的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广告企业。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未成年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广告企业;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广告公司股东。二是放宽广告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限制。分期出资设立的广告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可以其评估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允许投资人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其他广告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投资人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三是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限制。新设注册的广告企业,只要不重名,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冠用“张家界市”、“张家界”字样名称登记。新设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企业,只要不重名,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冠用“湖南省”、“湖南”字样名称登记。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广告公司,符合名称规范的,允许在原名称后直接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是依法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五是支持全民自主创业四类人员减免工商费用。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广告经营,投资设立独资广告企业,或在合伙广告企业中占合伙人数1/2以上,或投资设立广告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2以上,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时,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首次年检免收年检费。
(二)支持广告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广电、报业等具有广告经营优势的传统媒体整合广告资源,创新经营模式,拓展服务领域,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建设一批竞争力强、诚信度好的综合性传媒集团;支持本土广告企业、媒体为旅游、食品等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实现深度合作,互利共赢;引导本土中小广告企业走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之路,打造拥有自主品牌和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广告龙头企业。
(三)鼓励发展新媒体广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引导、规范,鼓励、支持网络广告、手机广告、楼宇广告以及公交移动电视、航空媒体、LED显示屏等新媒体广告的发展。
(四)加强广告企业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告企业加强科技研发,积极推广科技成果,提高运用广告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水平,支持广告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数字化音视频、动漫和网络等实用新技术在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发布等方面的应用推广。加大指导广告企业商标注册工作力度,积极支持广告企业申请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支持广告业加强宣传,对优秀广告企业开展的企业形象、优秀作品、成功案例的宣传报道、展示展览等活动,有关部门和相关媒体要优先安排。加强对广告企业商标专用权、广告原创作品的版权和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
(五)积极开发和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和合理开发户外广告资源,对已批准设立合法有效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拆迁等因素予以拆除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加大财政和信贷等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广告业作为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纳入当地服务业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安排必要的广告业发展工作经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展符合广告企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广告企业以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出质等方式贷款融资,办理上述登记不收取费用。
(七)实施税费优惠和奖励政策。一是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发布的行政性收费目录收取,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按下限标准收取。二是对广告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三是对经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按照《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质量兴市”奖励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06〕12号)有关规定由受益财政以其上年度纳税为依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广告企业,由受益财政以其上年度纳税为依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鼓励广告企业参加各类公益广告作品比赛,对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含省级一等级)、三等奖(含省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含市级一等奖)的公益广告,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四是对新办高新技术广告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是对广告代理企业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即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城镇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七类人员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各类财政、税收优惠以及就业扶持政策。六是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规定兴办的广告企业,可比照其他服务,税费按最优惠条件减免。
(八)加强对广告企业用地支持。对广告企业、广告创意园区(基地)建设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和倾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确保项目落地;凡依法批准利用国有或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地、荒滩建设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广告企业用自有的国有划拨地开展招商引资的,在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凡城市建设征收或使用广告企业的办公场所等设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进行补偿。
五、建立广告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引进和对外交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设具有特色的广告业发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广告企业建立广告实践基地。积极推动广告企业参加广告企业资质评定,鼓励广告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支持开展广告业职业教育培训试点,完善广告人才培养机制和流动机制,逐步建立全市广告人才库。加大国内外高端广告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落实广告人才引进政策,对引进的高端广告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人才优惠政策。对为广告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广告专业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拓展延伸广告产业链,鼓励广告企业加强与国内大型广告企业和跨国广告公司的交流与合作,积极融入国际广告产业链,鼓励具有广告业务的外商投资我市广告业,引导形成与广告业发展相配套的广告人才市场、广告设备材料市场、广告技术市场和广告资金市场等专业市场。对广告企业参加国内国际广告界各种节会、论坛、研讨等重大活动,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提供相应便利和优质服务。
六、大力发展公益广告事业
建立和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促进机制,每年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益广告发展,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发布公益广告,不断提高公益广告策划、创意和制作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相关媒体要大力支持社会团体和企业通过公益广告开展的形象宣传。开展优秀公益广告评选活动,对在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传播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广告监管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创新广告监管工作机制和监管模式,加强广告发布指导和监测,加快广告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虚假违法广告预防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媒体舆论监督,鼓励投诉举报虚假违法广告,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提高广告监管服务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发展环境。
八、充分发挥广告行业协会作用
市商标广告协会要积极拓展职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贯彻产业政策,认真组织优秀广告企业和广告作品的评选活动,落实行业规划,完善行业管理,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会负责建立和完善广告业资质评价体系,对广告企业进行科学真实的评价,要求广告企业以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广告代理业务。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告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把广告业纳入当地服务业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措施及考核评价体系。市人民政府建立张家界市广告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分管工商工作的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协管工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为召集人,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电信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共同促进广告业快速健康发展。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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