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长政办发〔2015〕10号
颁布日期:2015-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长沙市地震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4专家组

2.5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措施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其他地震事件

5.1强有感地震事件

5.2地震传言事件

5.3区域周边地震灾害

6善后工作

6.1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6.2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7.4避难场所保障

7.5基础设施保障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与演练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预案制定与实施

长沙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确保我市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4.3科学决策、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1.4.4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发挥军队、武警、公安在处置工作中的突出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地震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地震局、市应急办、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支队、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外事侨务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城管执法局、市红十字会、市气象局、国网长沙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

负责全市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协调驻长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完成市应急委和省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汇总、研判、报告、通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预防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的措施建议;协调相关区县(市)市参与地震应急工作;完成市应急办和省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地震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收集、汇总震情、灾情,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会同有关部门接受、安排国(境)内外派遣的紧急救援队伍;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地震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参与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组织指挥驻湘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

武警长沙支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维持灾区秩序、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警戒。

市发改委: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管;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节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将防震减灾项目立项。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灾后善后处置等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申请、分配、管理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负责协调各通信营运商对遭到破坏的通讯设施进行恢复,保障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燃气保障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工作。

市规划局: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恢复灾区交通,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水库工程监测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震损水利设施修复等工作。

市商务局:协调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应急保障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及时向中央和省财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市工商局:负责灾区市场监管。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媒体及时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宣传抗震救灾政策法规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

市教育局: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教和培训演练;督促开展幼儿园及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震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市环保局: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研究判断污染危害影响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处置地震次生火灾事故。

市外事侨务办: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和涉港澳事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恢复市政道路和城市环境卫生;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市科技局: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集成转化与应用。

市旅游局: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地震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对灾区消费品质量、特种设备监管,确保灾区消费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

市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准备工作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应急救援疏散演练等活动;参与组织救灾募捐,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争取国际救援,接受国际救援物资。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国网长沙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抢险,确保紧急救援供电,尽快恢复普通供电。

2.3应急工作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3.1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市应急办、长沙警备区司令部、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监管局、武警长沙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3.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3.3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调派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实施灾后卫生防疫。

2.3.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城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组织抢修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

2.3.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2.3.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长沙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2.3.7救灾捐赠及涉外事务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外事侨务办、市地震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等。

2.3.8灾损评估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

2.3.9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4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织成立地震应急专家组,为地震应急及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5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市指挥部设置,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地震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收集和分析研判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

3.2信息报告

3.2.1震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要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迅速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续报工作。

3.2.2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报告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涉及港澳人员或外国人的,市外事侨务办要迅速核实上报。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一般(Ⅳ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较大(Ⅲ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3重大(Ⅱ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4特别重大(Ⅰ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湖南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报请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市应急委直接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发生在特殊地区的,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4.3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迅速恢复交通,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4.3.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地震、消防、建筑、市政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3.2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消毒处置工作;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指导做好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应急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3.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3.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3.5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等原因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对相关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3.6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7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者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4.3.8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接受和管理国(境)外救援物资,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4.4信息发布

各级地震抗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4.5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供电、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其他地震事件

5.1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大中城市或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地震传言事件

当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地震局根据情况分析传言起因,派出专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平息地震传言。

5.3区域周边地震灾害

我市周边发生地震,对我市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指挥部根据情况部署和组织市内地震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援周边地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善后工作

6.1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地震、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深入调查受灾范围、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2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市有关部门应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物资装备,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7.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同时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4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5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发改、工信部门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知识宣教普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等基层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演练。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9.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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