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规字(2013)3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失效):
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物价局关于《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30号)
文中“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南京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77号)
文中“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天然气利用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07〕305号)
文中“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1、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立项及依法不需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江宁、浦口、六合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由指定区的建设部门代管的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七个功能板块区(以下称园区),具体负责本区域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第八条中“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修改为“建设单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区县建设部门、园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前7个工作日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单位及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区县建设部门、园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区县建设部门、园区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4、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区县建设部门、园区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建筑工程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1〕148号)
第三条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四个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由指定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七个功能板块区,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工作(以下称主审部门)。
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相关专业的管理工作。
(六)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56号)
1、第四条中“市容管理局”和“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局”,同时删除第三款中“市政”。
2、第十条中“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3、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劝阻,可以提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8〕163号)
1、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
(1)文中“市容”统一修改为“城市管理”。
(2)删除第二条第二款中“市政”。
(3)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房产、建工、市政”和第三款中“市政公用”。
(4)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建委”修改为“住建委”。
(5)删除第三十三条中“房产、建工、市政”。
2、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
(1)第一点中“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市容局(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南京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2)文中“市市容局(市城管局)”统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
(3)第二点“(二)市场的准入”中“1、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5)项修改为“承运车辆必须为本市号牌车辆,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第二点“(四)市场的退出”中“市市容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
3、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
(1)第二条修改为: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住建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承运单位进行考核。
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及执法队伍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记录的信息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归集和上报。
(2)第三条第(三)项中“市容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3)第四条修改为: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条所列行为的,根据工作权限对其进行登记、核实,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市行政执法支队,支队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归集,并于收到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后的7日内上报市城市管理局。公安交管部门、建设部门发现第三条所列行为的,7日内将相关信息转递至市城市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后3日内,记入信用记录,并在市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和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4)删除第五条第(二)项,同时第五条第(四)项相应变更为第(三)项,其中“市容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5)第八条中“市容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八)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郊区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19号)
1、第四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区县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2、第九条中的“CJ/T3039—95”修改为“CJ/T313-2009”。
3、第三十五条中的“GB/T17882—2002”修改为“GB/T18772—2008”。
(九)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9〕49号)
1、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删除第五章。
二、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失效)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业试行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2〕296号)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7〕46号)
(三)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7〕84号)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8〕174号)
(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和担保扶持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3号)
(六)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9〕255号)
(七)市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157号)
(八)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信用办《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12号)
(九)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补充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6号)
(十)市政府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意见(宁政发〔2005〕79号)
(十一)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25号)
(十二)市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6〕77号)
(十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39号)
(十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274号)
(十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07〕131号)
(十六)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9〕93号)
(十七)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深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59号)
(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05〕11号)
(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58号)
(二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76号)
(二十一)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00号)
(二十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
(二十三)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164号)
(二十四)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41号)
(二十五)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48号)
(二十六)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号)
(二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8号)
(二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号)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0号)
(三十)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8〕54号)
(三十一)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28号)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82号)
(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都市型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06〕9号)
(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89号)
(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南京市五十强、百优工业企业(集团)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54号)
(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委《南京市能源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51号)
(三十七)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1号)
(三十八)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88号)
(三十九)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宁政发〔2006〕261号)
(四十)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29号)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47号)
(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跨江发展、服务“五个中心”建设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2号)
(四十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20号)
(四十四)市政府转批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218号)
(四十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05〕214号)
(四十六)市政府关于郊县农民向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中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224号)
(四十七)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南京市民用建筑及配套节能产品节能性能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191号)
(四十八)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南京市既有居住建筑旧钢窗节能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156号)
(四十九)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47号)
(五十)市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303号)
(五十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住房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0〕78号)
(五十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133号)
(五十三)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8〕96号)
(五十四)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212号)
(五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1999〕60号)
(五十六)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79号)
(五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73号)
(五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4号)
(五十九)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镇(街)卫生院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06〕163号)
(六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54号)
(六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南京市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1号)
(六十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5〕108号)
(六十三)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通知(宁政发〔2007〕97号)
(六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修改后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中相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77号)
(六十五)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9〕259号)
(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96号)
(六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广电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动漫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74号)
(六十八)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号)
(六十九)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对南京市残疾人实行优惠帮扶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01号)
(七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5〕121号)
(七十一)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局《南京市加快社区商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8号)
(七十二)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商务局南京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0〕268号)
(七十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2号)
(七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南京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号)
(七十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223号)
(七十六)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宁政发〔2010〕229号)
(七十七)市政府关于印发《连锁经营企业税收征缴和分配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38号)
(七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7〕139号)
(七十九)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依法强化档案管理,维护档案安全,进一步做好档案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20号)
(八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京市医疗机构推行“药房托管”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50号)
(八十一)市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兴市大力推进名牌强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71号)
(八十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2号)
(八十三)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287号)
(八十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42号)
(八十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135号)
(八十六)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5〕172号)
(八十七)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南京市农村幼儿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4号)
(八十八)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39号)
(八十九)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4〕5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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