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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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13〕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7日
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遏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乌海市人民政府负责,乌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主要考核内容是: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履行国家、自治区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况;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基础工作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专项治理落实情况;煤矿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煤矿及非煤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煤炭企业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情况;冶金机械安全标准化推进情况;道路交通“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完成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预案及演练情况;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职业卫生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三同时”履行情况;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储管理情况;2013年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全面遏制辖区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
第三章考核奖惩办法
第五条本考核办法主要依据是乌海市人民政府下达的2013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办法中规定的指标及工作目标任务。
第六条考核评分标准按百分计,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30分,工作目标为70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等级分为突出、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的地区与部门定为不合格,考核分数在71分至90分的地区与部门定为合格,91分以上的定为突出。
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列入各区政府、各部门的实绩考核内容,市政府对年度考核成绩特别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被评为突出的且考核分数最高的区政府奖励20万元,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各奖励5万元;每减少死亡1人,加奖1万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加奖1千元。受到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奖励的予以加奖。
(二)对下达死亡指标的部门,被评为突出且考核分数在前3名的奖励单位10万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奖励2万元;每减少死亡1人,加奖单位1万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加奖1千元。
(三)对未下达死亡控制指标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被评为突出的前5名部门,奖励单位3万元,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奖励1万元。
(四)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被评为突出的企业,政府奖励5万元,企业自筹5万元,奖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奖金总额的15%。
(五)在自治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被评为突出且考核成绩列自治区十二盟市前4位,奖励市安监局20万元,奖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5万元;进入前2名,加奖单位10万元。
(六)区属各有关部门和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的奖励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按照有奖有罚、奖罚分明的原则,市政府对年度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地区、部门和个人给予处罚。对发生死亡事故人数超出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死亡人数的地区,处罚地区政府20万元罚款,每超出控制指标一人加罚5万元;地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处以地区总罚金的5%的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不得评优,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一)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的;
(二)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责任事故的;
(三)未下达死亡控制指标的部门和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
(四)下达死亡控制指标的地区和相关部门,发生死亡事故人数超出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死亡人数的。
第十条考核实施单位应在考核结束后,将考核情况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被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考核实施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实施单位提出建议,由其派出单位和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各区、各部门、各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行业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奖惩办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乌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区人民政府、部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标准及企业名单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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