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4年低收入农区居民冬季取暖用煤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4年低收入农区居民冬季取暖用煤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海政办发〔201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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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4年低收入农区居民冬季取暖用煤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4〕23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2014年低收入农区居民冬季取暖用煤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4日
乌海市2014年低收入农区居民冬季取暖用煤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3〕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3号)的要求,现制定我市2014年低收入农区居民冬季取暖用煤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水平的我市常住在籍农区居民。根据三区调查统计,我市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区居民总计有5000户。
二、发放标准
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发放标准,每户低收入农区居民发放600元。
三、发放时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于2014年9月底前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四、资金来源
5000户低收入农区居民冬季取暖用煤补助共需300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60万元,市财政匹配剩余240万元。
五、组织领导
成立“乌海市低收入农区居民冬季取暖用煤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陈文库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卢利明市监察局局长
孔庆文市财政局局长
冯文彬市审计局局长
董凯市统计局局长
朱晓峰市煤炭局局长
段小平市扶贫办主任
全觉民海勃湾区政府区长
韩丽萍乌达区政府代区长
齐国芳海南区政府区长
杨栓虎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主任由朱晓峰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六、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相关部门在“乌海市低收入农区居民冬季取暖用煤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共同推进。
市煤炭局负责全市低收入农区居民冬季取暖用煤补助发放工作的牵头、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政府协助市扶贫办负责本行政区域低收入农区居民的审核、公示工作,负责本区域取暖用煤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市配套资金的安排拨付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
(二)各区、各部门要确定本单位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并于6月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局机关事务中心)。
(三)低收入农区居民冬季取暖用煤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期间,各区、各部门要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联系人:赵增继,联系电话:3889826、13394731678,传真355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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