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治区财政资金预算追加申报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办发〔2013〕122号
颁布日期:2013-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治区财政资金预算追加申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预算追加,规范申报程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预算追加。政府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除自治区党委、政府会议纪要及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外,一般不再办理项目预算追加事项。

二、规范预算追加流程。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凡申请追加100万元以上的预算资金,由部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请示件直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受理10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资金申请。

三、申请报告经自治区主席批示后,转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办理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确定资金安排。

四、绩效目标、评价和反馈。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申请追加预算的请示中,必须写明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自治区财政厅每年2月份前要对上一年度追加1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0号)的要求规范专项资金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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