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6〕26号
颁布日期:2016-0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6〕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9日

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表彰奖励激励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奖励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用于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拨付程序

第四条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经费,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奖励资金来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表彰奖励资金不从此资金支出。

第五条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表彰奖牌、奖章、证书、奖金等内容,表彰会议经费及评审经费不从此资金支出。

第六条列入省级评比达标表彰范围的项目由承办单位制定表彰奖励项目管理办法,办法中应明确奖项设置、表彰名额、奖励标准、经费来源、奖金列支范围等内容。

第七条省政府表彰奖励资金拨付程序为:承办单位持表彰奖励项目管理办法、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年度表彰奖励计划备案通知和当年表彰活动举办的相关文件向省财政厅申请奖励资金,省财政厅审核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拨付。

第八条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他确需省政府表彰的事项,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表彰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从政府奖励资金中核拨资金。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除涉密项目外,举办单位应将评选结果、奖励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条表彰项目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参加评选的集体、个人及相关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表彰项目举办单位应切实加强表彰奖励资金管理,不得挪作它用或私自提高标准、扩大奖励范围,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可要求其限期整改、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1998〕59号)、《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0〕7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向社会承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