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果政办〔2015〕96号
颁布日期:2015-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果政办〔2015〕9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员聚集场所悬挂国旗,是《宪法》和《国旗法》的明确要求,也是国家意识、宪法意识和民族自尊心、自豪感的集中体现。从我州使用国旗的情况看,目前仍然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依法加强国旗使用管理,增强公民国家观念,维护国旗尊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应当升挂国旗、可以升挂国旗和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公共活动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各地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州、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

四、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共同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五、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三基”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将《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有关国旗、国徽、国歌的条款进行认真学习研读,并纳入“六五”普法内容中。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爱护国旗、尊重国旗的良好舆论氛围。

果洛州政府办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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