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应急队伍是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区应急队伍不断加强,在应急处置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青政办[2010]49)等要求,经行署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用三年时间,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全面建设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县政府要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整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相关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抗震救灾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危化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体事件、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县要制订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细化队伍职责,配备物资装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二)深入推进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政府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派出所、林业、国土、水保、卫生院等职工作用,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严明组织纪律,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三、突出骨干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一)加强应急骨干队伍建设。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要力量,推进海东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支队建设。重点配置应急救援抢险防护装备、切割扩张起重等破拆设备,以及处置危化事故所需的重型防化服、移动供气源、有毒(可燃)气体探测仪和堵漏装备,使其成为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生命抢救的中坚力量,增强快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强化专业队伍处置能力。依托公安、武警部队,组建处置社会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业力量;依托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使之成为事故抢险救援的专业力量;依托林业、水务、国土等部门,组建集森林火灾、防御洪水、地质灾害于一体的专业救援队伍;依托卫生、疾控中心、急救中心,组建卫生事件应急快速反应队伍。

(三)推进公用事业应急队伍建设。依托电力、通信、供排水、燃气、供热、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保障本单位重要设施运营,承担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修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险的必要机具、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

(四)加强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交警、卫生医疗、高速公路管理处等单位,组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群死群伤、车辆拥堵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抢救伤员,排除险情,保护国安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完善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各县应急办负责应急专家库的建立。主要开展专家信息收集、分类、建档工作,建立相应数据库,逐步完善专家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分级分类、覆盖全面的应急专家资源信息网络。完善专家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开展专家会商、研判、培训和演练等活动。发挥专家的咨询与辅助决策作用,提高科学处置水平。

四、强化基层单位应急队伍建设

(一)加强基层防汛抗旱队伍组建工作。各县政府要以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防汛抗旱队伍。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的村委会,要组织本村村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建村防汛抗旱队伍。基层防汛抗旱队伍要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二)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县政府要以乡镇、村委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职工、社会相关人员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森林扑火装备配套,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要建立基层森林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

(三)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各县政府要依托气象部门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强降雨雪、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村镇、社区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的制订以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群防群控,开展防范知识宣传,进行隐患和灾情等信息报告,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容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单位,要在气象、地质部门的组织下,明确参与应急队伍的人员及其职责,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四)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各县政府要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等资源,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五)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各县政府要建立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检和林业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要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疫苗、药品、试剂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提高队伍应急能力。

五、完善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和保障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县政府是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规划,确定各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政策的研究制定,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农牧、林业、气象、安监、环境、住建、卫生、电力、通信、等部门,要集成本行业、本部门专业技术力量,明确推进本行业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二)完善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各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集结到位,在事发地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快速运送、合理调配、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三)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建立政府支持、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应急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乡镇(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加强知识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建立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通过重点项目带动,构筑社会参与平台,制定相关鼓励政策,逐步建立应急志愿者抚恤基金。发挥志愿者队伍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应急队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应急救援队员医疗、工伤、抚恤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基层应急队伍,研究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研究制订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标准并配备必要装备。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开展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示范工作,推动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各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青政办[2010]49号)和本意见要求,制定加强县、乡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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