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海东市核心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体制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2013〕55号
颁布日期:2013-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海东市核心区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体制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一市两区四县”发展格局,为进一步做好海东市核心区(平安、乐都,下同)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核心区规划范围内“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权限上收到市级,核心区外相关事项仍由相关县人民政府按程序管理。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工作

(一)总体规划编制。海东市城市总体规划、海东市核心区规划由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编制,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所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参与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管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核心区外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海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专项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核心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综合交通、给排水等专项规划由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编制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所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参与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市核心区外县相关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海东市核心区城市风貌和建筑设计导则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编制;海东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海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编制,核心区外各县参照执行。

二、规划管理工作

(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

(二)规范审批管理。海东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市核心区内的各类详细规划,研究决定市区城乡规划实施中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公共建筑等选址,确定用地规模及招拍挂条件;审查城市重点地段、重要街区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规划设计方案。

(三)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对所有报建项目坚持做到“严格审查、严控指标、及时受理、科学选址”。进一步理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乐都区、平安县的规划审批关系,明确市核心区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发放。市核心区外县相关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强化规划监察。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和批后监管,做到放验线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违法建设的发生。实行规划项目竣工测绘,实现科学管控,努力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五)做好项目服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区县、乡镇政府及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定期通报规划项目编制、审批情况,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全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三、土地管理工作

(一)土地利用规划。1、城市核心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编制与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编制所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参与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管理。2、城市核心区内土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以及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方案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市核心区外所属乡镇相关事项由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3、规划调整按规划编制的职权分工及规定程序进行。

(二)地籍管理。1、市核心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实行地政地籍统一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登记、发证,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2、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暂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3、市核心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三)建设用地管理。1、土地征收。市核心区规划内的土地征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征收计划、报件审核、上报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年度征收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调查、拆迁、补偿、安置、组织报件及用地批准后的公告张贴、补偿登记等具体工作。2、土地供应。市核心区规划范围内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供应,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批供。(1)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和划拨使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编制、报批供地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初审、资料上报,并做好批准供地项目用地服务和实施工作。(2)市核心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在本通知下发后不得再办理出让土地手续。(3)市核心区内闲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在本通知下发后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

(四)土地市场管理。市核心区规划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土地市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管理以及市辖区内地价(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地价等)的评估与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价调查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

(五)土地收购储备。市核心区规划内的土地,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收购储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储备计划、融资和收储土地的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收购土地工作,以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调查登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013年10月9日

延伸阅读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向社会承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