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德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德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3—2015年)

为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及《山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是我市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全面推行了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积极履行承诺,不断加大结防投入,对疑似肺结核患者痰菌检查和胸片检查实行了免费,对肺结核患者实行了痰菌、胸片和抗结核药品免费。部分县(市、区)利用项目资金进一步扩大了肺结核患者医药费减免范围,使肺结核患者得到了及时诊断和治疗,有效遏制了结核病疫情上升的势头。

尽管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目前,我市总体发展与省内同级地区相比处在中后水平,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结防工作信息显示,我市结核病疫情在省内属偏高地区。疫情信息显示,传染病疫情报告中,结核病名列前茅,与此同时,我市还面临着耐多药结核病防治、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的严峻挑战。结核病防治机构力量薄弱,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求,结核病防治仍然任重道远,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想思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方针,依法科学防治,促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持续快速发展。

(一)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积极争取和利用“项目”资金,确保结核病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全面落实国家卫生部《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和《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全力推进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特殊人群、重点人群的防治力度,有效防范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发生。

(五)完善结核病防治政策,加大结核病患者诊疗费减免力度,保障结核病患者的治疗。

(六)加强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结核病防治科普宣传,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工作指标

1.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6300例;

2.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3.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95%;

4.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90%;

5.全市以县级为单位抗结核药品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100%;

6.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全部开展痰培养工作;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工作;

7.跨区域流动人口的结核病患者信息反馈率达90%;

8.实现全市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治工作的履盖率达5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60%;

9.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90%;

10.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85%。

四、防治措施

(一)加强肺结核患者的发现和治疗管理。把因症就诊、患者转诊和病人追踪做为结核病人的主要发现方式,对有结核病暴发流行及结核病簇发倾向的团体组织、区域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用以细菌学为主,X线、免疫学等综合手段并用的方式,不断提高患者发现水平。有计划地开展密切接触者、流动人口、学生、羁押人群等特殊及高发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切实做好初中、高中、大学学生入学体检。完善结核病监测体系,提高结核病患者的登记、报告质量。全面推广抗结核药品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应用,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加强患者督导用药,保障患者全程用药、规则用药。把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和心理支持落实到日常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去。

(二)积极应对结核病三大挑战。对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加强区域间的合作,及时进行跨区域病人的输入、输出登记和管理交接工作;落实耐多药患者的治疗与管理工作,严防耐多药结核病的传播;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落实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的治疗与管理。

(三)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健康教育计划,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宣传、卫生、教育等多部门联动宣传机制,在做好“3.24”结核病防治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改进宣传工作模式,把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融入社区、学校、企事业健康教育之中,增强健康促进工作效果。

(四)加强技术引进。密切观察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药物的发展动态,尽早引进和验证结核病快速诊断新技术,对可行性新技术进行推广应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全市各级要高度重视,将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组织体系,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不断总结工作并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2013—2015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医防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将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发改部门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

教育部门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措施。

科技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项目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支持。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

民政部门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享受低保待遇,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随着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步提高新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核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和广电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发挥组织优势,组织爱心志愿者对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完善防治体系,增强结核病防治能力。

.要继续加强市、县、乡、村四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院负责确诊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全程管理”的新型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每个县(市、区)应确定一家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性结核病患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与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投入,充实工作人员,保障人员和工作经费,不断提高防治机构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结核病防治规划顺利实施。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确保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根据《山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的要求,切实落实好结核病防治项目配套资金。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强化结核病防治培训和结核病健康促进,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发现与管理患者激励机制的落实。加大对定点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加快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建设,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医疗技术尽快适应新型结核病服务模式的需求。

(五)落实诊疗优惠政策,保障结核病患者治疗。要切实落实国家结核病防治免费诊疗政策,在落实公共卫生政策时要对结核病防治实施优惠倾斜,根据当地实际扩大结核病免费诊疗项目。要把普通结核病纳入慢病报销范畴,对耐药结核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统筹范围,卫生、财政、人社、民政和红十字会等单位要通力协作,对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生活救助。药品供给单位要及时进行抗结核药品需求测算,保障药品的供给,加强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监管,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六、监督与评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各县(市、区)要将规划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对没有实现规划目标的,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每年组织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实现规划目标。市发改、财政、卫生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活动,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延伸阅读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向社会承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