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菏政办发〔2010〕59号 |
|---|---|
| 颁布日期:2010-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0年5月底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法制统一。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及要求,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清理职责。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县区政府负责清理本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起草的市政府和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把握清理重点。重点围绕以下三类文件进行清理:一是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收费、摊派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二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不一致的,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的。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摸清底子。2010年7月20日前,各部门将代市政府起草的和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梳理一遍,并填写有关表格(附表一、二)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
第二阶段:部门初审。2010年8月20日前,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其中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每一件规范性文件提出废止、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与初审情况统计表电子文本、书面文本(两份)一并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
第三阶段:集中审核。2010年10月1日前,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将各部门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与省政府清理结果相对照,确保上下一致。集中审核后,对每件规范性文件分别提出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继续有效等处理意见,形成清理工作报告。经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阶段:上报公布。2010年10月15日前,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将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结果报省政府,并将清理结果、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没有列入公布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县区清理工作要与市级同步进行,201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菏泽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今年政府法制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组织专门班子,明确任务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2.部门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初审情况统计表
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初审拟继续有效目录
5.部门规范性文件初审情况统计表
6.部门规范性文件初审拟继续有效目录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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