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文号:临政发〔2010〕27 号
颁布日期:2010-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临政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

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

鲁政发〔2010〕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

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接收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范围,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所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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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必须从军队

建设和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履行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

的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做法,

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

性文件,严禁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时,要选择经

济效益好的单位,按照1:1.2的比例多预留工作岗位,对转业士

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8级的退役

士兵,实行重点安置,优先安排;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

上奖励等重点安置对象,下达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全部事业单

位计划的80%。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时

予以适当照顾。对用人单位接收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安置部门

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今年市直和中央、省属驻

临沂单位的有偿转移金数额按每人12万元收取。因接收单位原

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

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

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

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

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

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

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要继续严格执行省民政厅、公安厅有关规

定,各地公安部门凭省安置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

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士官退出现役证》,

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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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上级下拨自谋职业经

费、地方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费等渠道筹

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

助。市直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以退伍义务

兵(两年)1.5万元为基数,服役期每多一年增加2000元;获

三等功的增加2000元,获二等功的增加4000元,获一等功或

大军区荣誉称号的增加6000元,只取最高一个奖项;因战因公

5-8级伤残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分别增加4000元、3000

元、2000元、1000元。各县区原则上要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城

镇退役士兵(两年)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不得低于1.5万元。

对已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临政办发〔2004〕107

号文件要求,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教育、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

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

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又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的,其军龄

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全面做好退役士兵培训使用和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工

各级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

容,纳入当地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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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的原则,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

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择业和创业能力。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实行优惠政

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

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开辟退役士兵服务专栏,为退役士兵

就业提供信息,做好就业指导。培训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市直退役士兵报名参加安置部门组织的上岗技能培训并取得职

业资格证的,持正规发票到民政部门申请报销补助(只限一项

专业)。要把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

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

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资供应、农

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关心。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

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

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

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

际困难。

根据中央下达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计划,从2009年开始,

全省3年内要集中接收较大数量的伤病残退役军人。我市接收

安置数量多,任务重,难度大。各级要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要

求,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对在服役期间

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8伤残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

前须经省伤残机构鉴定,由省安置部门依据鉴定结果审定安置

资格后,方可进行安置。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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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

社会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

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

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

相应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区;对不履行

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

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安置部门要继续按照“三

公开一监督”的考试考核办法,采取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

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要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

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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