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化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审批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政办发〔2011〕101号
颁布日期:2011-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简化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审批的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简化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项目审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简化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

项目审批的意见

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改进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1〕20号)、《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中、省投资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现就简化重点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项目审批程序、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项目规划审查代可研批复。坚持规划引领项目原则,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总体建设规划,报县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审查批复的项目建设规划可代替可研批复。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编制各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县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审查批复,并对竣工项目组织综合验收。

二、放宽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重点镇和农村新型社区使用本级或县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区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500万元以上项目报市发改委审批。

三、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凡在《产业指导目录》内项目报市发改委核准审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按照国家发改委第22、28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凡县区能够自行平衡建设条件、不需要中省市补助资金的项目,一律由县区经济发展局实行备案批复。

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凡申请中省市专项补助投资的项目须报市发改委立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实行项目合规性审批分级管理。项目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照属地分级审批,凡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由市国土、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县区经济发展局立项的项目由县区国土、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核准、涉河类建筑及堤防工程实行分级审批,市水务局负责黄河流域重要支流和重点城镇的涉河类建筑及堤防工程的审批,其他河流的涉河类建筑及堤防工程由县区水务(利)局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按照日取水量划分,地表水日取水量在1—2万立方米、地下水日取水量在0.5—1万立方米的项目由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地表水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地下水日取水量在0.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县水利(务)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评审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规定所有做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环保部门审批(核与辐射类的除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环保部门审批。消防审批权限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消防总队有关文件精神执行,部分重点项目、紧急工程经市消防支队委托授权后,由辖区消防大队、科进行审批。

六、下放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资额200万元以内(不含2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不再进入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七、积极推行项目联合审批制和代建制。为加快项目审批,县区政府应定期召集经发、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等有关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一次性联合审批,确保项目快速高效推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八、加强项目审批服务和监管。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实行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优先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市级相关部门对下放县区审批事项的审批时效、审批质量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九、本意见中所指项目均为省、市、县区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内项目。

十、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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