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集中处理蓝印户口遗留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文号:沪公发[2009]170号
颁布日期:2009-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本市集中处理蓝印户口遗留问题的通知

沪公发[2009]170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人口办:

为加快处理本市蓝印户口遗留问题,减少群众来信来访,为2010年世博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局决定,从2009年6月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处理蓝印户口遗留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安分(县)局对遗留的蓝印户口进行集中清理

(一)凡已在本市登记蓝印户口未申请转常住户口的,一律向蓝印户口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和蓝印户口登记地发放告知书(附告知书样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相关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注销其蓝印户口。

(二)对查实房屋出租或产权变更的,按规定注销蓝印户口后,必须以挂号信或书面直接签收的形式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房屋所在地。

二、加快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审核工作

(一)各公安分(县)局在审核购房类蓝印户口材料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户籍、计划生育、婚姻、独生子女等证明存有嫌疑的,统一发函致原籍县、市级以上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批准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

(二)市局人口办在审核投资类蓝印户口材料中,凡企业继续存在、投资资金符合申办规定的,蓝印户口人员仍为企业职工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批准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

三、简化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审批程序

(一)凡购房类蓝印户口统一由各公安分(县)局审批。

(二)投资类蓝印户口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办理。由企业对已申办蓝印户口人员进行清理后形成名册交注册地公安分(县)局,公安分(县)局汇总蓝印户口审批材料后,统一报送市局人口办审批。

四、对原审批已不予转为常住户口但又未注销的蓝印户口,可按照“不提不理”的原则,对重新提出的由公安分(县)局复核,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批准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但已注销的蓝印户口一般不得再予重新受理。

五、各公安分(县)局在蓝印户口审批中发现疑难或个案问题,要及时报送市局人口办商研。市局人口办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不按政策要求审批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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