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严格外事纪律规范高校公职人员出国(境)访问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教育厅文号:川教函〔2014〕161号
颁布日期:2014-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严格外事纪律规范高校公职人员出国(境)访问的紧急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颁布以来,各高校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正风肃纪专项治理,认真查找问题、健全规章制度、狠抓整改落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但是,仍有个别高校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缺乏全局观念和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对执行纪律规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到位,导致思想跑偏、工作错位、行为越轨。2013年下半年,省纪委、省委作风建设专项督查组对反映个别高校以照顾性质和无实质内容安排干部和教职工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出国出境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对违规行为提出了整改要求,对涉及的违纪人员作出了处理。为切实转变作风,严格外事纪律,堵塞管理漏洞,维护高校良好声誉,现就高校公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事宜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出访计划

坚持“因事定人”原则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出境活动,严禁“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和安排无关人员“搭车”出访,不得组织无实质性任务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国出境培训规模,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二、规范临时出国出境的审批管理和出访活动

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出国出境活动的申报、审批、监督工作。

1.出国出境活动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国出境项目归口管理方(国家外专局、省外办)、签证办理方的要求和申报流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2.出国出境活动按照上级下达的出访任务(上级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如实申报、审批。

3.出国出境活动按照出访交流计划申报和审批。出访人员信息、出访任务须按规定公示后如实报送,严禁发生申报一套日程、执行一套日程等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行为。

4.出访任务须由所在学校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不得以工会、协会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名义组织,不得使用旅游护照或通过旅游渠道组织出访。专家互访或学术交流类的国(境)外邀请函及公务活动安排,须由所在学校自行联系,严禁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采取购买国(境)外邀请函的方式安排出访和公务活动。

5.未经批准,不得无故借道出访或滞留出访地,不得擅自变更出访时间、出访国家或地区。

6.凡有校级领导参加或由校级领导带队参加的出访任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事宜,并由校级领导本人在正式出访前3日书面向主管部门请假或报告,出访任务结束或返回学校后及时销假。

7.高校公职人员因私赴国外境外参加学术活动或探亲访友、旅游的,应当遵守国家现行法律和管理规定,履行报告和申报审批手续;校、处级领导干部因私或旅游出国出境的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使用后,必须按照规定交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出境无正当理由擅自超时或延期不归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出国出境违反外事纪律或因个人不当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所在单位的监管责任。

三、加强出国出境经费预算和审核、报销

各高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出境活动的统筹安排和经费预算,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按照“五个不”要求把好经费管理和财务审核关。

一是无经费预算或突破预算控制额度的出国出境活动不予安排;二是无出访任务通知和经费开支依据的不予报销;三是无正规票据和审核签字(或审核报账手续造假)的不予报销;四是超出国内外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规定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五是违反规定绕道或擅自延长出访时间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加强临时因公出国出境的监督管理

各高校要加强临时因公出国出境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并结合上级新规定对已有管理制度进行清理、规范,明确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分管责任和具体责任。

一是严把审核第一关。各高校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审核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团,不得擅自扩大组团范围、更改出访计划、改变出访路线、增加活动项目和经费开支,严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出访任务、延长出访时间。

二是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各高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经费先行预算和审核的制度,对未纳入出国出境预算安排、超出经费预算标准的因公出访组团,一律不得同意使用出国出境经费。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出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三是严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学校外事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四川省对外工作方针及外事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本学校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任务的必要性以及人员构成、出访地区、日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不符合外事管理规定的团组要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不得搞变通或疏于审核把关。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组织人事、外事、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健全完善因公临时出国出境联合审核机制,加强对出国出境活动的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由学校组织的出访活动结束后,都应按照“一事一报告”的要求,对遵守外事纪律的情况进行小结和廉洁评估,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整改、防患未然。对违规违纪行为或因监管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相关纪律规定对涉及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各高校贯彻落实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的情况,请于2014年4月15日以前报送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联系人:李红林、杜臻贤,联系电话:86111079;86111182。

四川省教育厅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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