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电、矿产、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府发〔2013〕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水电资源管理实施意见》、《阿坝州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阿坝州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十届州委第22次常委会议、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阿坝州水电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我州资源开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办法》,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强化科学规划

(一)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公众普遍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民主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

(二)水电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再设计、后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无规划的河流水电资源开发。

(三)河流水电规划应与河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相衔接,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促进水电资源开发与其他产业的协调发展。

(四)河流水电规划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和规划的编制,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省能源局审批。

(五)河流水电规划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应重新编制调整规划方案,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加强开发权授予管理

(六)凡在本州境内开发利用水电资源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获得开发权。

(七)水电电源开发权实行分级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的水电项目,由州人民政府统一授权开发;装机容量大于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的水电项目,由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水电开发权行政许可。

(八)水电资源开发权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

(九)未经开发权授予单位批准,不得转让水电开发权,对擅自转让开发权的,由州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

(十)因企业无力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对外转让的企业或股东,需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对批准转让的企业或股东,须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交纳转让金的10%,作为资源占用补偿费。受让方必须重新与州或县人民政府签订有关资源有偿使用的合同。

(十一)属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无条件收回水电开发权。

三、实行水电资源有偿使用

(十二)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应按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解决好征地、移民、拆迁、安置和补偿等问题,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确保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不受影响。

(十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执行,如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四)各水电企业必须按电站装机的30%留州使用,执行州内电价。2008年以后建成的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电量全部留州使用。鼓励发电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将富余电量优先售给州内,支持本州经济社会发展。

(十五)实行资源有偿使用作价入股和资源使用补偿制度。

1.凡在2007年9月30日后建成的水电项目,实行资源有偿使用补偿收益作价入股联合开发,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按10%的比例执行。其中:装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水电项目,由资源所在县人民政府进行资源入股;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由州人民政府资源入股。

2.凡在2007年9月30日前建成投产的水电项目,实行资源使用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制度。补偿费每年按20元/千瓦收取,由发电企业逐年交纳。其中,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企业,补偿费由各县人民政府收取,装机在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补偿费按照5:5的比例由州、县人民政府分别收取。

(十六)凡未与州、县人民政府签订30%留州电量和资源有偿使用入股合同的水电开发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十七)州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对拟建水电项目有优先投资权和选择投资权,州、县人民政府可对选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资本金入股。

(十八)鼓励和支持发电企业采取点到点的办法将生产的电力直供州重点用能企业。

(十九)严格执行水电资源开发就地公司注册。凡是在本州境内开发水电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在州境内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加强水电建设项目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二十)企业投资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未经核准水电项目,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二十一)水电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二十二)严格执行审定批复的设计方案,对擅自更改批复设计方案、违规违法施工和降低质量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十三)水电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二十四)水电项目法人对项目防汛工作负总责,汛期应做好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准备,并在汛期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

(二十五)水电项目各阶段性工程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按国家能源局《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1〕263号)规定执行。

五、加强水电建设项目协调服务

(二十六)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职责,认真履行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做好项目申报和项目核准工作,加强和规范水电行业管理。

(二十七)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规划同意书、防洪评价(或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生生物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审批工作,加强水务行政管理的督促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二十八)环保部门做好依法审批流域环评、项目环评,加强项目环境监督、检查。在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装机容量小于或等于0.5万千瓦的水电项目。

(二十九)国土资源、林业、扶贫移民、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积极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做好水电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林业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预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十)针对重大水电建设推进中的问题,实行部门责任牵头和限时办结制。

六、实行水电资源开发奖惩制度

(三十一)非不可抗力因素,工程项目逾期,推进不力、建设逾期,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水电项目,实行逾期建设补偿,由项目建设业主向项目所在地政府交纳逾期建设补偿费。补偿费专项用于补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十二)大、中型水电站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每年按20万元/万千瓦的标准补偿项目所在地政府。

1.“封库令”下达期满两年,项目未通过国家核准,且封库延期未经批准的。

2.封库两年期满,项目未通过国家核准,申请批准后一年内仍未通过国家核准的。

3.超工程控制工期2年未建成的。

(三十三)小型水电站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每年按20万元/万千瓦的标准补偿项目所在地政府。

1.小水电站批准开展前期工作后,两年内项目未通过核准。

2.超工程控制工期一年未建成的。

(三十四)项目提前半年竣工并投入运行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按提前投入运行期间所缴纳税额中地方所得的30%给予业主奖励。对提前一年及其以上竣工并投入运行的项目,由州、县人民政府按提前投运期间所缴纳的税额中地方所得的50%给以奖励。对延期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竣工投产的水电项目,由业主向州、县政府支付因延期而造成的税额损失中地方所得部份的30%;对延期一年及其以上的水电项目,由业主向州、县政府支付因延期而造成的税额损失地方所得的50%。

七、实行项目保证金制度

(三十五)水电建设项目业主在州内建设水电项目,须按单位千瓦10元的标准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州投资主管部门交纳水电工程建设保证金。

(三十六)从项目核准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期内工程按期完成,并通过工程验收安全投产的,如数退还项目保证金;若无正当理由,工期延期6个月的,扣减50%项目保证金,工期延期12个月的不予退还项目保证金。

八、建立统一的碳汇交易平台

(三十七)州人民政府与企业共同建立碳汇交易平台进行水电企业的碳汇交易,收取适当费用。全州炭排放超过计划指标需要炭指标补充时,应优先满足全州的炭指标需求。

阿坝州矿产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我州资源开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办法》,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实行市场配置矿产资源

(一)实行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在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坚持原矿不出州、资源州内转化和资源跟着产业走的原则。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能够在我州进行深加工、就地转化、延长产业链、市场前景广阔、科技含量高、环保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加工企业,为工业强州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在州境内申请矿业权或以招拍挂方式获得矿业权的,必须具备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相关资质条件,鼓励带矿产品深加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投资。

(三)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或以批准申请方式设置。

(四)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和转让,须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审批,未经州、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不得进行探矿、采矿。

(五)探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要依法编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实施方案(勘查设计),可委托具有勘查资质的专业地勘队伍承担,并每年初向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工作计划,年终必须进行年检。

(六)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具备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许可证、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相关证照。

二、坚持互惠互利开发矿产资源

(七)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土地、草场、林地,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对占用的各类地上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损失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造成安全和稳定隐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赔偿,同时采取补救措施。

(八)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

1.州、县人民政府可以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具体比例为:金矿30%;稀有金属矿25%;黑色金属矿20%;年产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非金属矿15%,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非金属矿10%。

对县人民政府在资源开发时已参股的矿山企业,在共同认定其已参股份中资源股的比例后报州资源管理委员会认可,并增加新股份。以州、县人民政府在资源所占的总股份达到所属矿种的比例即可。在州、县人民政府的股份划分中以不减少县政府的原股份为宜。

2.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并与采矿权人签订矿产资源作价入股合同,负责作价入股收益的管理;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权储备中心负责制订矿产资源作价入股合同,并协助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作价入股收益的收缴。

3.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派员参与对州人民政府的占股矿山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对中型以上矿山企业派驻财务监督进行监管。

4.州、县人民政府以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的股权可以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方式既可以协议转让,也可以通过拍卖转让。

对2007年9月30日以前开发的矿山,既可以通过入股的形式,也可以通过收取资源补偿金的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形式以州、县人民政府与其他股东共同商定。

5.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所得按照州40%、县40%、乡(镇)15%、村5%的比例予以分配。

6.加快开发与毗邻省、州(市)相连的矿产资源。加强州境内资源的保护,防止相邻省、州(市)过境开采和盗采。

(九)州、县人民政府对收取的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收益,按不低于60%的比例用于改善矿产资源所在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产业培育和扶持。

(十)凡在州内开发矿产资源的,州、县人民政府对开发矿产资源有优先投资权,投资比例由州、县人民政府与业主协商确定。

(十一)在州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必须在资源开发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依法缴纳有关规费,新办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未在州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不得开发。

(十二)加强对州内矿山企业资源补偿费的征管工作。州内重点金属矿山(金、锂、铁、锰、钼)的资源补偿费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州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

(十三)矿业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地方所得价款中省、州、县之间按2:2:6的比例进行分配。坚持“收支两条线”,确保矿业权价款足额收取,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解缴。矿业权价款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

(十四)加大对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设立阿坝州地质勘查基金。

(十五)对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收益作价入股产生的收益,州、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制度,不得挪用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三、依法管理矿产资源

(十六)州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必须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新设采矿权申请登记时,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交符合要求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就地转化的深加工利用方案。

(十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到位。

(十八)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探、采矿企业要按有关法规作出严肃处理,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十九)坚持依法行政,把矿产资源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以探代采、边探边采行为,坚决打击非法开采、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滥采乱挖、非法炒买炒卖矿业权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阿坝州旅游资源管理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我州资源开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办法》,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科学规划

(一)旅游资源发展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做到有效结合;景区开发规划要服从旅游资源发展总体规划。旅游资源发展总体规划、景区开发规划的编制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并报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资源开发建设过程中,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强化对规划的执行力度,确保旅游资源的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合理利用。

二、强化旅游资源保护

(三)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旅游局《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和《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等国家标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建立旅游资源库,并适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作为旅游资源管理的基础。

(四)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要保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注重自然景观和民俗文化、历史文化相协调。

(五)发现破坏旅游资源的事件,任何社会团体、个人都有义务及时向旅游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

三、实施旅游资源分级管理

(六)建立健全旅游资源分级管理责任制,省级以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权的授予,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授予由州人民政府负责。

(七)凡在我州境内开发经营旅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有投资意向之后与州、县人民政府签订开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四、实行旅游资源有偿使用和创新开发模式

(八)有偿出让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权。采取招标、挂牌出让、协议出让等方式有偿出让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权。省级以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单位的开发经营权出让金由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收取;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单位等的开发经营权出让金由州人民政府收取。

(九)旅游资源开发按门票收入的15%收取资源开发补偿金。省级以下景区、景点等收取的资源开发补偿金属项目所在县政府所有,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景区、景点等收取的资源开发补偿金属州人民政府所有。

(十)在州内开发旅游资源的,州和项目县对拟开发的旅游项目享有优先投资权,投资比例由州县人民政府与业主方协商确定。

(十一)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权出让金和收取的资源补偿金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属地乡(镇)村公共服务建设。

五、建立项目保证金制度

(十二)旅游开发实行项目保证金制度。旅游开发项目业主须向州或县人民政府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额视其景区(景点)等的开发价值由项目业主与州或县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十三)因项目业主违约终止项目开发建设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州或县政府单方面终止旅游开发协议的,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四)在建设过程中,获得景区开发经营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违背规划、超越规划的现象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有权及时终止建设。

(十五)获得景区开发经营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开发权,对擅自转让的,签约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开发权。

(十六)获得景区开发经营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期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两年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其开发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由签约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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