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中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办公室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阿委办发〔2015〕6号
颁布日期:2015-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委办发〔2015〕6号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阿坝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9日

阿坝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机制,推行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第五条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行公务接待定点制度,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食宿、用餐等服务。

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行党政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六条州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州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县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各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县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乡(镇)党委政府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财政部、监察部及省、州关于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财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采用招标挂牌的方式,确定所在地定点接待宾馆、饭店,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各县、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和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食宿的标准。

第八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接待单位应当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根据告知公函,拟定接待方案,报有关领导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厅级及厅级以上领导带队来州开展公务活动的团(组),应当报州委、州政府分管接待工作的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场所和费用明细等。

第十条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下,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为接待单位。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以牵头单位为接待单位。

州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或指导省部级领导带队来州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各类工作调研组、检查组和各省、市(州)党政考察团(组)的公务接待工作。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州级各部门负责省级机关厅级领导和其他各省、市(州)厅级领导带队来州的公务接待工作,州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各类调研组、检查组赴各县、各景区管理机构开展公务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各景区管理机构按规定做好接待工作,州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各县、州直各部门承担涉及省(部)级和厅级领导来州公务活动,应当及时将信息报送州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由州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将信息报省公务接待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由财政和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按照我州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自助餐或桌餐,菜品以阿坝州藏羌特色家常菜肴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冬虫夏草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安排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随行人员住宿,根据上级要求安排;省部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领导干部安排单间或者标间单住;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安排标间,执行协议价格。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缴纳食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量控制。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核定接待经费,年度执行中,不得追加预算。接待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接待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相关负责同志审签。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结算凭证应当包括: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原始票据(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各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每年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内部监督检查问责制度,对“三单”是否齐备、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审计监督,将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内部接待场所建设等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全州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州、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州属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州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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