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精简行政审批要件和管理环节的意见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精简行政审批要件和管理环节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号:成建委〔2015〕5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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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精简行政审批要件和管理环节的意见
各区(市)县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14〕22号)和《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部署要求,现就精简行政审批要件和行政管理环节提出意见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要件
(一)施工许可环节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担保函(有不良行为记录和特殊的企业除外)
2.外地施工企业入川承担工程备案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联审查环节
1.建设单位与审图机构所签技术审查合同
2.审查合格的建筑外立面效果图(既有建筑涉及外立面改造的除外)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环节
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
(四)质量监督备案环节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3.施工合同备案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环节
1.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手册上盖章
2.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核查意见表
二、不再作为行政审批要件,调整到日常监管过程中落实的资料
(一)施工许可环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二)安全监督备案环节
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
三、调整收取方式和收取环节的行政审批要件
(一)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并联审查环节收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调整到施工许可环节收取,收件时可“容缺”,允许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补交。
(二)在基坑施工许可环节收取的意外伤害险,调整为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用承诺书取代。
(三)在施工许可环节收取的经合同备案机构审查的合同备案表(或备案合同),调整为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情况。
四、精简的行政管理环节
(一)简化超限建筑工程报审流程。市建委在收到超限建筑工程专项审查申请后,不再对内容和要件进行审核,直接上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专项审查论证会。
(二)简化合同备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流程。合同备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均为告知性备案,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备案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形式要件具备即当场办理。
(三)简化项目手册备案流程。取消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手册上审查盖章的环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登录成都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信息网,如实填写项目手册,并对所填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漏报或误报,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公示。
(四)简化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查现场考核流程。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申请时,不再将四川省建筑业协会对混凝土实验室的盖章确认作为收件的前置条件。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相关标准,负责对该类企业进行现场踏勘,并填写现场考核意见表,作为市区两级资质审查的依据。市建委不再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开展该类企业资质办理过程中的现场考核。
五、注意事项
(一)取消和调整到过程监管的行政审批要件,不再作为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要件和管理环节,原则上不允许增加。
(三)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巡查项目和巡查人员双随机、巡查事项清单制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市建委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公示体系,制定严格的征信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流程,建立健全诚实信用受益、失信者受损、违法者受惩的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积极引导行业自律。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征信数据报市建委统一发布。
六、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在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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