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党〔2014〕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
2014年1月14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机构
履行监督职责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履行监督职责的总体要求
各级党委(党组)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反腐倡廉方针,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责任。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充分运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强化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履行监督职责的重点内容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
1.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2.对保持党的纯洁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廉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党的纯洁。
3.对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围绕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政策、决策部署、改革举措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1.对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贯彻落实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情况的监督。
2.对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委(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清事实的,按照有关党纪条规进行调查核实。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
督促健全和完善反腐败工作体制和机制,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党务、政务公开情况。
督促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深入实施“阳光国土”,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重大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和工作流程的透明度。
(五)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1.对重大措施、工作规划、机构调整、年度财务预算等重大决策事项及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党委(党组)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3.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4.对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或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效能及绩效管理等情况。
1.督促开展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审核审批集中受理办理制度,规范审批事项设定,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和时间,下放审批权限。
2.对依法行政、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工作进行监督。
3.根据工作需要对国土资源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绩效进行跟踪监督。
(七)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八)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规定等执行情况的监督。
(九)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履行监督职责的主要措施
(一)召开、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
1.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2.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参加单位(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其他有关会议。监察室主任参加或列席上述有关会议。
(二)通报重要情况。
1.向单位(驻在部门)及时通报中央和省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与单位(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单位(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通报)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3.对单位(驻在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廉政风险防控。
巩固深化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监督检查单位(驻在部门)廉政风险排查评估机制、权力运行机制、权力行使监督制约机制、教育机制、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建立干部廉政档案,不断完善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廉政档案应包含干部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离任审计情况、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及评议情况、廉政谈话和诫勉情况、信访举报情况、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情况、收受礼品登记以及其他应当建档的材料。
(五)专项监督和专项治理。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单位(驻在部门)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或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协调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力量共同参与有关工作。在实施重大复杂的专项监督、专项治理中,可申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支持配合。
(六)开展巡视督察。
不断完善巡视督察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定期对下属单位开展巡视督察工作。
(七)内部审计。
监督检查单位(驻在部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八)信访处理。
1.受理对单位(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
2.承办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转办件、督办件。
3.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九)查办案件。
1.经批准,初步核实单位(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参与调查单位(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案件。调查单位(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
2.经批准,给予单位(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对单位(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提出意见。
3.建立健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立卷归档、重要案件跟踪催办及回访等制度,形成规范的办案和案件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十)问责。
督促单位(驻在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3〕4号)等相关规定对单位(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十一)谈话、诫勉。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具体工作需要,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谈话和诫勉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谈话和诫勉。
(十二)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
督促单位(驻在部门)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单位(驻在部门)和有关人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十三)重要情况报告。
各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机构向驻厅纪检组和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以下情况:
1.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重要决定、决议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2.单位(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3.对单位(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
4.对单位(驻在部门)拟提任副处级调研员以上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自律情况说明;
5.收到反映单位(驻在部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
6.发现单位(驻在部门)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等方面的问题或线索;
7.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调研员和县(市、区)局主要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其中,第6项在案件发现后、第7项在获悉信息后应在24小时之内以口头形式报告驻厅纪检组,调查终结后七日内报告处理结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参照以上要求向各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十四)廉情报告。
建立年度廉情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级纪委(纪检组)应向上一级纪委(纪检组)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廉情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述德述廉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等,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廉情报告递交前,应征求单位(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将相关说明材料附后一并呈报。驻厅纪检组根据廉情报告的情况及厅党组的要求,督促各市国土资源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十五)重要情况建议。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按规定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单位(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发函要求相关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2.建议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者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委托相关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3.建议对反映单位(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十六)信息化监督。
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电子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勤政廉政绩效管理平台等现代科技手段实施动态监督。
四、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追究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并将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对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参与研究单位(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党委(党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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