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政发〔2012〕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9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州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咨询委”)根据中央、省委提出的有关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精神和《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决策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规范化、制度化运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咨询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政府直接领导;是市委、市政府为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而建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参谋部和智囊团;是听取专家意见、吸纳民意的桥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市咨询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集聚专家、民众智慧,力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决策咨询意见。市政府咨询委所承担的咨询任务,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政府咨询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与市政府届期同步。

第五条市政府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组长由市咨询委任命。

第六条市政府咨询委日常办事机构为市咨询委办公室。

第三章组成人员

第七条市政府咨询委由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其中1名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室或研究室副主任兼任)。市政府咨询委委员建议名单由有关部门推荐,征求所在单位意见,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聘任。在届期内可酌情增减。

第八条市政府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特邀委员和特约咨询研究员。顾问、特邀委员、特约咨询研究员由市政府批准聘任。

第九条市政府咨询委委员主要在本市和杭、沪、宁等周边城市在职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部、省、市属大学和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较深专业造诣的学科带头人、专业研究人员,以及具备一定决策咨询能力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中聘任。

第十条委员条件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心于决策咨询事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5.首聘委员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决策咨询工作需要或有特别贡献的委员,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委员责任和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参与决策咨询的能力;

2.尊重科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公直言;

3.注重调查研究,以对国家与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工作纪律,遵守廉政规定;

5.委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市咨询委组织的活动达一年以上者,视作自动解聘,报市政府备案。

委员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咨询工作或活动,可书面向市政府咨询委提出解聘退出申请,经市政府咨询委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四章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市政府咨询委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对以下方面进行咨询论证或建言献策:

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

2.全市中长期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

3.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涉及民生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4.根据委托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5.为市委、市政府提供省外、市外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供领导决策参考;

6.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咨询事项。

第十三条市政府咨询委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行立题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有选择地参与地方和部门具有全局意义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十四条联系指导县区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加强与市级其他研究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联动。

第五章运作方式

第十五条市政府咨询委参加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和活动,做到及时了解、深刻领会,并运用反映到咨询工作中去。

第十六条市政府咨询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副主任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安排各项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审定重要咨询研究论证报告。秘书长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要求,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市政府咨询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回顾咨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咨询任务,讨论通过需要全体委员审议的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市政府咨询委各专业组在组长的召集下,围绕市咨询委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适时组织委员开展相应的学习、调查和咨询研究活动。因综合性课题或相关课题的需要,市政府咨询委委员可统筹调配,实行力量互补。

第十九条市政府咨询委根据不同的咨询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有关专家、相关部门与研究单位的领导,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形式、不同范围的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和咨询论证,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做到服务大局,贴近实际,并具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市政府咨询委的各项咨询研究成果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决策参考。市政府咨询委通过有关刊物,报告决策咨询建议,通报工作动态,报送委员个人建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建立决策咨询成果考核奖励机制。对科学性和创新性强、被党委政府采纳的高质量咨询研究成果及委员重要咨询建议,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咨询委与省委、省政府及地市决策咨询机构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国内先进城市决策咨询机构的学习、交流与合作,不断推进全市决策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咨询委办公室负责咨询委各项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为委员开展咨询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并建立顺畅高效的咨询工作流程和公文流转渠道。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咨询委的咨询研究课题经费和市咨询委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向社会承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