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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审计局 | 文号:嘉审发〔2014〕11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兴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处室、分局:
《嘉兴市审计局审计工作督查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局各处(室、分局)遵照执行。
嘉兴市审计局
2014年4月29日
嘉兴市审计局审计工作督查办法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年”活动,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效率、质量和成效,强化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实际,加强审计工作督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范围
(一)审计项目实施进度。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项目。
(二)重点工作完成进度。列入年度计划的各项重点工作任务。
(三)审计宣传调研工作。
(四)其他工作。
二、督查目标
(一)审计项目实施进度。
审计项目实施进度,将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分为审计通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四个阶段对照审计实施方案计划组织督查。审计结束,以局领导签发审计结果文书(审计报告、结果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等)时间为准。
(二)重点工作完成进度。
重点工作完成进度,按照局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进度要求和计划组织督查。
局领导临时交办事项,按工作要求进度组织督查。
(三)审计宣传调研工作。
对审计信息、宣传报道以及调查研究课题按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三、督查组织
(一)督查工作由办公室、监察室组织实施。
(二)每月28日前由各处(室、分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计划、审计宣传调研工作以及临时追加工作等目标任务要求,将完成情况上报局监察室;监察室按月进行通报。
(三)督查结果作为年度处(室、分局)及个人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本办法自2014年4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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