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衢政办发〔2013〕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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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衢州市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3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衢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和《衢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的理念,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强化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处置“四个体系”建设,着力提高我市地质灾害综合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2013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强度,结合多年来气象水文特征分析,4-6月春汛、梅汛期和7-9月台汛期是地质灾害易发和重点防范期。春汛、梅汛期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台汛期发生强降雨至雨后48小时时段,是重要防范时段。我市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四种。
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全市分布较广,集中在各县(市、区)山区地带,面积6687.23平方公里,占全市地域面积的75.6%。根据我市地质灾害发育特征,预测开化县、常山县、江山市大部分地区和龙游县、衢江区南北两侧山区以及柯城区北部山区为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这些地区地层年代老,岩体较破碎,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多,且修筑简易公路、削坡建房等人类工程活动较多,地质灾害发生概率较高。
三、工作重点及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
继续开展县(市、区)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发育规律、形成条件、诱发因素、稳定状态及危害程度,划定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进行易发程度区划和风险评价,编制地质灾害隐患分布与易发区图、重点村庄防灾避险方案。对调查评价中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制防灾预案,发放避险明白卡和防灾工作明白卡,纳入群测群防网络;对划定的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域,当地政府要加强重点防范时段的巡查,避免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群死群伤。要加强调查评价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进度和质量的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加快推进龙游县、衢江区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确保项目成果顺利验收并及时转化应用。
各地要建立健全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制度。要在主汛期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学校、集镇、村庄、旅游景区等人口集聚区,以及交通线路、重要基础设施、低丘缓坡开发项目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现场排查。特别是对公路高路堤、高边坡及易塌方路段,农村山区切坡建房地段,紧靠高陡边坡坡脚或位于边坡上方的居民点等区域和地质灾害多发的矿山等,要进行重点排查,提出具体防范意见,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进行城镇规划、低丘缓坡开发、工程建设和实施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等工程,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杜绝人为诱发地质灾害。各地要简化优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流程,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群测群防的技术含量。对调查发现的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全部纳入监测网络,落实和公布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和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
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高标准防治“十有县”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确保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资源所在年内达到“五到位”的要求。要加强对已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实时掌握地质灾害动态变化信息。国土部门要会同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结合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加强山区山洪泥石流监测预警,加快衢江区山洪泥石流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全面提升我市防御山区泥石流的能力。
市国土局要会同市气象局通过共建共享的方式,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编制并发布衢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信息。各地要进一步推进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强化地质灾害精细化预报和短时实时预警,提高预报(警)精度。要及时接收预警信息,根据预警地域、等级,结合当地气象条件,按灾害应急管理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平台、电话等载体,扩大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增强时效性,确保预警信息迅速发送到相关管理人员、监测防灾责任人和可能受威胁的群众。
(三)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各地要加快推进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反应迅速”的应急反应机制,保证地质灾害发生后能及时开展应急调查和有效处置。要修订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演练。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配备应急装备,加强应急避灾场所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置与救援系统,切实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灾情险情有效处置率达到100%。
各地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市、县级地质灾害会商与应急处置信息平台建设,及时统计、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要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和灾情,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有关突发险情、灾情必须按速报制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四)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各地要加强对需要治理或避让搬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核查和落实,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和避让搬迁。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威胁农村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和农村住房改造工程,通过加强应急排险、勘查治理、有序组织避让搬迁等途径妥善解决。对新发生的地质灾害点,要及时进行应急排险处置,不能消除险情的,及时列入工程治理或避让搬迁计划。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的勘查治理与避让搬迁,落实治理资金。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环节,切实提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相关单位承担治理和监测责任。道路建设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县(市、区)、乡镇政府以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和治理,保障道路建设和运营安全。城乡建设、铁路、水利、旅游开发等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工程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勘查、监测与治理任务,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各地要严格审查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加强治理工程和监理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按照《衢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发生特点和气象水文特征,及时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地质灾害调查、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制度,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群测群防员补助和农村居民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加大投入力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要探索多元化、多渠道保障资金投入机制,制定激励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落实。
(三)依靠科技,加强宣传。各地要加强《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宣传培训,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水平。要组织防灾责任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行政管理业务培训,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人员专业技术的系统培训,切实提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要加强与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的合作,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我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面向农村、学校、厂矿企业和建设工地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逐步推广地质灾害统一的标识、警示系统,继续深化“送一套书、贴一幅画、放一部片、讲一堂课”的“四个一”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活动,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强化人民群众的识灾、防灾和避险自救能力,努力营造全民防灾减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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