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延州政办发〔20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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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8〕3号
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州直各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为做好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州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指州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目录》中的门槛价指同一类采购项目单项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是划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标准。《目录》内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州财政局的核准和监督下,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对未纳入《目录》的,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应当在州级(含州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告。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须经州政府采购办批准。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以州政府采购办批准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六、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而将同一采购项目拆分采购。所有政府采购资金都要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方式。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对违反政府采购纪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各县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需报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另行公布。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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