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4〕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将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一)对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保证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确实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或采取包户扶持的办法解决其生活困难。
(二)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其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破产、倒闭企业离岗的军转干部,在实现再就业前,由财政部门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450元。对参加转业转岗培训的失业军转干部,要减免培训费用。
二、认真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确保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一)提高已退休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金标准。在部队担任团级(含专业技术等级8、9级)职务,每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不足850元的,补足到85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及营级(含专业技术等级10级)以下职务,每月统筹内基本养老金不足710元的,补足到710元。所需资金由养老金支付。
(二)在统筹基本养老金基础上,为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并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每月增加生活补助金40元。所需资金由军转干部退休前所在企业支付。企业破产、倒闭或经营困难无力支付的,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在困难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的军转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应补缴部分由个人负担,企业缴费部分按辽社保发〔2003〕28号文件相应规定办理。在计算退休待遇时,个人补缴欠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已退休军转干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并按照规定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三、本意见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事局
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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