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鸡政办发〔2007〕 156号
颁布日期:2007-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7〕15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2008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申报制度

(一)凡列入鸡西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不按时上报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不予采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不得擅自自行采购,对违反规定擅自采购的,将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对达到《鸡西市2008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提前1个月申报采购计划,否则,因采购时间而影响工作的由采购单位自行负责。

(四)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纳入市政府采购目录的建设工程项目均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可以委托经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具备工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履行申报、审核程序;采购资金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二)市级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一是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财政局主管科报批采购预算;二是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持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采购计划;三是实施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持政府采购计划,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计划、委托代理协议和《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三)继续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四)积极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制。货物类和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中一次性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要事前征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审核同意。

(五)实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科技部确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或(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省本级-政策法规-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上报采购计划时,要标明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

三、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此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鸡西市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2.鸡西市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限标准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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