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文号:嘉政发〔2008〕76号
颁布日期:2008-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嘉政发〔2008〕76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按照国务院提出的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以下简称“两个为主”)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嘉兴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2006〕35号)精神和我市城乡一体化以及人口状况、教育需求等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规划,正确引导,改善条件,提高质量,强化服务,规范管理”的发展思路,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平等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0年,公办中小学接纳新居民子女入学的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新居民子女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和班额数等必须达到《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嘉政发〔2004〕42号)规定要求,教师学历合格率和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均达到95%以上,让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都能“读上书,读好书”。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扩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接收规模。发挥公办学校的资源优势,挖掘公办学校资源潜力,扩大办学规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把因当地户籍学生减少而空出的学额,全部用于招收新居民子女。对已取得《专业人员居住证》和《普通类居住证》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居民子女,由其父母到居住地(与居住证一致)所在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具体登记时间由各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并按嘉委〔2006〕35号文件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对公办学校招收的新居民子女,实行与本地户籍学生相同的财政生均拨款。

(二)改善新居民子女就学环境。新居民子女学校应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学籍管理制度,逐步达到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班额数。现阶段,民办新居民子女小学班额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0人。各类学校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对新居民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为新居民子女就学营造良好的环境。深入开展公办学校与新居民子女学校结对帮扶活动,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以“平等、关爱、互助、融合”为主题,开展当地学生与新居民子女“生生结对”、“手拉手”活动,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发动社会各界对新居民子女学校开展捐助活动,逐步改善新居民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提升新居民子女学校教师素质。要加强对新居民子女学校教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实行新居民子女学校教师注册登记制度。督促新居民子女学校为教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要加强新居民子女学校校长的管理和培训。新居民子女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新居民子女学校的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要将其校长、教师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纳入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体系,安排相应的培训经费。继续推广校长公派、教师支教、双向挂职、跟师培养等做法,提高新居民子女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四)完善新居民子女助学工作。根据嘉政发〔2004〕42号文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实行分类助学,具体措施为:一是对取得《临时居住证》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居民子女,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二是取得《普通类居住证》的新居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除可享受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免除50%借读费,其它收费标准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三是取得《专业人员居住证》的新居民子女,除可享受持《普通类居住证》的待遇外,借读费全部免除。要建立完善政府、社会、学校等多元帮扶体系,拓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居民子女的助学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的作用,积极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一助一结对”等助学活动。

(五)加强新居民子女学校的管理。要采取“四纳入、一加强”措施,强化对新居民子女学校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一要把新居民子女学校建设纳入当地基础教育学校建设布局规划,严格执行新居民子女学校的基本办学标准,提高新居民子女学校办学准入标准。二要针对新居民子女的实际,积极创新管理手段,推广南湖创业学校公办学校输出管理的做法,提高新居民子女学校管理水平;完善新居民子女学校和公办学校结对制度,每一所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与一所公办学校结对;把新居民子女学校的教学教研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管理指导体系,督促学校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推进教师专业成长,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三要逐步把新居民子女学校财务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专户管理体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主管的教育和物价行政部门批准并公示。四要把新居民子女学校纳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对学校师资配备、教师待遇、教学质量、教学设备、财务收支、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督导,对达不到督导评估标准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奖励。五要加强学校安全、公共卫生等综合管理,建立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多种模式接收新居民子女就学的工作机制。在新居民子女暂住登记、疫苗接种、学校收费、学校安全设施配备、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方面,教育、公安、卫生、劳动、物价、城建、综治、新居民事务等部门应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并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系统,形成健全有序的协作机制。

(二)强化经费保障。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政府统筹承担辖区内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管理责任。各县(市、区)要逐步加大对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建立专项经费,对达到政府督导评估标准的、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按《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实施补助,或按此标准用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奖励。

(三)加强督导评估。各县(市、区)要建立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办学绩效考评制度,督促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强化对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控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政府补助经费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努力为新居民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学环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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