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重要事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重要事报告制度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6月5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使市政府领导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市发生的重要事项,畅通信息渠道,规范报告程序,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指挥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有关规定,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项和重要接待、请假等事项的报告。

第三条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事项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关事件。

(一)自然灾害:地震、较重洪涝、暴风雨雪、旱灾、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冰雹、农作物病虫害、重大地质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亡3人(含3人)以

上的交通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以及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流行性疾病疫情、流行性动物疾

病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影响较大的医疗事故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影响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排水、公共交通、通讯、广播电视等方面发生的重大事故等;

第四条群体性上访报告事项包括到市政府和政府部门进行的群体性上访,以及影响较大的到省进京上访。

第五条重要接待报告事项包括国家、省部级、地厅级领导来大庆视察、检查工作及重要外宾来访等。

第六条请假报告事项包括市政府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各县、区、开发区行政主要领导,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或出国学习考察等。

第七条按照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进行责任划分:

(一)市地震局负责地震情况的报告;

(二)市水务局负责洪涝灾害、大型水利设施事故、城市供水事故的报告;

(三)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的报告;

(四)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报告;

(五)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等农业灾害的报告;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报告;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和消防安全等事故的报告;

(八)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

(九)市卫生局负责流行性疾病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影响较大的医疗事故的报告;

(十)市畜牧水产局负责流行性动物疾病疫情的报告;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报告;

(十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供热、供气、排水事故的报告;

(十三)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城市供电事故的报告;

(十四)市交通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事故的报告;

(十五)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城市通讯事故的报告;

(十六)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事故的报告;

(十七)其他方面的报告,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报告。

第八条市信访办公室负责群体性上访和到省进京上访的报告。

第九条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接待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重要接待的报告。

第十条各报告责任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简明扼要报告事项情况,可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进行续报,并视情况及需要形成书面报告。对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受理报告,紧急情况可直接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市外出或出国考察应向市长请假(市长外出期间应向常务副市长请假);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政府各部门(包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或出国考察应向其协助工作的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各县、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主要领导离市外出或出国考察应向市长请假(市长外出期间应向常务副市长请假);外出领导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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