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函〔2008〕10号
颁布日期:2008-0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函〔2008〕1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黄石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省印发的污染源普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二、普查时点、对象、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

(二)普查对象

黄石市(含大冶市、阳新县)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含放射源,以下同)、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三)普查内容

1.全部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3.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调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普查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种类,具体包括:

1.废水。

2.废气。

3.工业固体废物。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步骤

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开展普查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由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进行审核、验收。2008年5月底前,大冶市、阳新县及城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通过市级验收后,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底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通过省级验收后,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

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组织机构

由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黄石市环保局)负责普查日常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县(市)区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市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协调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和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农垦、监狱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本系统农业源、工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落实除省管火电厂以外的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与监测。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资质的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部分监测任务。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宣传动员

市普查办要按照国家、省普查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普查经费

市财政局及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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