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03]3号

关于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军队的建设和国防的巩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我市“双拥模范城”的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实事求是,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安置的实际问题。

二、切实做好接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工作,在春节前夕召开退役士兵座谈会、进行家访慰问,多种形式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对回乡后在住房、生活、生产等有实际困难的退役士兵给予适当的扶助。

三、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

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愿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特别要做好西藏兵退役后的安置工作,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所有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单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省属机构、市直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政府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省政府或市政府统一下达各中央、省属系统单位的安置任务,各单位在本市退役士兵中招考择优录用。

(二)要积极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各市、区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安置的试行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各市、区要按照省民政厅提出的今年安置工作要求和江府[2002]24号文的精神,把安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本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的方案,明确经济补助金的具体标准、资金渠道、保障措施等,并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核定。各市、区争取今年1月底前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

(三)要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各级政府要在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市场”、“创业街区”,提供适当的铺位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租赁费、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卫生清洁费等优惠;其他优惠政策仍按照江府号文规定;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1998年、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或买房入户的异地入伍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能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的待遇。

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从2002年冬季征兵工作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是现役士兵及其退役后享受优待安置待遇的重要凭据。各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新兵入伍花名册和征兵指标数认真核实,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给入伍新兵家长。凡占用农业征集指标、使用异地号码《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入伍的非农业户口青年,不能发给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

四、要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人才。

各级民政部门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力争今年10月底前开发使用率达95%以上。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积极的贡献。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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