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漯政[2008]74号
颁布日期:2008-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政[2008]7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深化“推动思想大解放、实现经济大发展”活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凡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包括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建设道路、广场、绿地、照明及亮化设施、环卫设施、交通设施、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广告、宣传橱窗、城市家具等公共设施的,均纳入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市建设、规划、林业园艺、公安等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六科。建设单位就占用设施的事项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提请市联席会议研究的申请,市联席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超过期限的视为许可。

二、费用及收费标准。永久性占用道路、广场和绿地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设施建设实施部门不再交纳占用费、损失赔偿费等费用,由市财政对有关职能部门统一支付。能移植的园林植物或可移动的设施由职能部门负责在五日内自行移植或移动。需要开挖并恢复道路、广场、绿地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由设施建设实施部门向有关职能部门交纳恢复费。恢复费标准为:主路面和广场150元/平方米,人行道100元/平方米,乔木、灌木、草混合型绿地50元/平方米,草坪20元/平方米,林木50元/株,各类绿地不得重复计算。有关职能部门收取恢复费后负责恢复工作,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三、抢险性维修工程可先实施维修,再按上述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四、违背上述规定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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