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粘土砖瓦窑厂转办其它企业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召政[2007]19号
颁布日期:2007-05-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粘土砖瓦窑厂转办其它企业的若干意见

召政[200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鼓励扶持已拆除粘土砖瓦窑厂转办其它企业,促进召陵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培育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经区政府研究,现就鼓励扶持区内已拆除粘土砖瓦窑厂转办其它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2007年以来已拆除的粘土砖瓦窑厂转产兴办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按照豫政〔2005〕54号和漯政〔2006〕7号文件规定,分别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区财政局、区畜牧局、召陵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积极向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争取,确保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2007年以来已拆除粘土砖瓦窑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复垦到位,经有关部门和所在村村委会同意,在原窑厂用地上发展蔬菜、花卉、林果等高效种植业的,在农业扶持项目上优先予以倾斜。

三、对2007年以来已拆除粘土砖瓦窑厂在原窑厂用地创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经国土部门批准,其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土地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凡创办规模养殖业,并经市双汇产业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的,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扶持。

四、对2007年以来已拆除粘土砖瓦窑厂转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并入驻东城经济区(台商投资区)和6个特色产业园区的,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在用地价格上予以一定优惠。2007年至2010年,所交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扩大规模。

五、对2007年以来已拆除粘土砖瓦窑厂业主,与东城经济区投资公司合作或个人独资、与他人合资兴建标准化厂房(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免除所有区内行政性收费。标准化厂房(区)建成后由东城经济区统一管理,3年内(2007年至2009年)保证其固定资产收益率达到10%,经评估,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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