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5年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馆升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5年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馆升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5〕81号

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2005年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馆升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2005年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馆升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扶持宾馆饭店升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5〕22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使用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馆升级补贴资金,加快宾馆设施改造、升级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扶持宾馆升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条补贴资金的来源:

1、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3000万元;

2、自治区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享受2005年补贴资金的宾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南宁市城区及武鸣县范围内进行扩建改造升级或在建、新建并在2005年10月1日前正式投入使用的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或其它接待设施(以下统称宾馆)。

2、纳入《南宁市2005年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馆设施改造重点项目计划》。

3、经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进行评定或复核合格。

4、与南宁市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馆设施改造工作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签订宾馆设施改造项目责任书。

第四条直接使用自治区、南宁市财政资金进行宾馆设施改造建设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第五条补助范围:

1、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增客房。

2、对原有客房进行改造升级。

3、对主建筑物内配套设施改造建设。

第六条凡争取享受《规定》优惠政策的宾馆必须于2005年4月15日前向指挥部正式提交《宾馆设施改造项目计划表》《宾馆接待能力复核表》。

需升级或评星的,还须提交《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申请书》。

第七条指挥部拟定《南宁市2005年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宾馆设施改造重点项目计划》,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指挥部下达实施。

第八条宾馆需变更投资计划或建设内容的,必须及时报指挥部,由指挥部重新下达项目计划。

第九条宾馆在2005年10月1日前,符合补贴资金申请条件的宾馆均可随时申报,补贴资金按照先申报,先拨付,拨完为止的原则安排。

第十条宾馆新评星级或提升星级补贴资金计算方法:

补贴资金=补贴基数×达到星级标准的实际客房数(折算为普通标准间)

1、补贴基数根据宾馆星级等级确定,其中:

二星级:3000元;

三星级:5000元;

四、五星级:7000元。

2、客房数的普通标准间折算方法:

豪华标间、豪华单间、普通单间均按普通标间计算。

套房以上档次的客房总面积等于或大于两间普通标间的,按二间普通标间计算。低于相应星级的普通标间档次房间不列入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现有星级宾馆补贴资金计算方法:

1、现有星级宾馆经过星级复核需要整改的,在经过整改完成重新达到不低于原有星级等级的要求后,补贴资金按整改投资额*6%计算。未通过星级复核或低于原有星级基本要求的,不给予补贴。投资额以宾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合同金额和宾馆设施改造所采购大宗物品(单个物品或单项物品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发票进行合计,报指挥部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定。

2、现有星级宾馆经过挖掘潜力,在原有基础上经过调整改造,新增达到相应星级等级档次客房的,新增部分的客房可直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计算补贴资金。

3、部队宾馆经改造后相当于二星及二星以上档次的补贴资金,按今年新增投资额的6%计算。

第十二条2004年已完成宾馆设施改造工作并已享受2004年补贴资金,今年

仅申报评星的不再补贴。今年继续投资改造的,按今年新增投资额×6%计算补贴。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1、宾馆在2005年10月1日前完成设施改造并经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即可向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或复核申请,同时抄报指挥部。

2、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申报宾馆进行星级评定或复核,并出具确认是否达到所申请旅游饭店星级基本要求的书面意见。评定四星及以上星级的宾馆,星级评定或复核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星级评定委员会的评星程序和要求进行。

3、宾馆通过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或复核后,凭颁发的证书正式向指挥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4、在材料齐全、合格的前提下,经指挥部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出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及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而停止宾馆设施改造项目计划的,指挥部终止补贴资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申请进行宾馆改造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在实施宾馆设施改造项目过程中,必须接受指挥部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经批准使用补贴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要按照签订的责任书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投资计划及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计划内容、时间进度实施建设的,南宁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全额收缴回南宁市财政。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及项目法人(或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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