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宛政〔2004〕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阳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市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好严格国土资源管理与保障经济发展的关系,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抓好改革;
2.正确处理好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的分工协作关系,既要强化市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又要充分调动市级以下人民政府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积极性;
3.正确处理好条块管理的关系,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搞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具体方案
(一)关于机构编制
1.关于机构和设置
市、县(市)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宛城区、卧龙区和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宛城分局、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卧龙分局和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
市辖区内按乡(镇、办事处)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制定。
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要统一设置。土地、矿管机构分设的要进行合并;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机构未分开的要将房产管理的机构编制、职能和人员分离出去。
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垂直管理到乡(镇)的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的机构编制、职能和人员要从城建、规划、房产管理中分离,单独设立国土资源管理所。
2.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确保机构到位、职能到位、人员编制到位。
3.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2004年3月19日之前的超编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分流。2004年3月19日之后违反中编明发〔2004〕3号文件规定调入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4.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豫组通〔2004〕48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人员接收
至2004年3月19日止,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在册人员全部接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南阳市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宛办〔2001〕33号)和《关于深化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宛发〔2004〕36号),对现有超编人员,逐步分流,根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竞争上岗和聘用制度。
乡(镇)人员的接收按照原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乡(镇)国土资源编制人数接收,超编人员一律不予接收。
(三)关于财产处置
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乡(镇、办)国土资源管理所所拥有的房屋、车辆、办公用品及占用土地等资产,要逐项登记造册,随体制变动全部移交。
(四)关于经费管理
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监察机构的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及其辖区内的乡(镇)国土资源所,因机构、人员上划而引起市、区、乡(镇)财政收支体制变化,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做出相应调整。
(五)关于规划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六)关于执法监察
健全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核定并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市、县(市)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市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县(市)和分局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为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
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人员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重点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国土资源体制改革涉及到职能的转变、权益的调整和部分人员的重新安排,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具体问题和矛盾较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密切配合,稳步推进。各级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改革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分步实施,市、县(市)级改革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
(三)严格政策,严明纪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要按照中编明发〔2004〕3号文和豫政〔2004〕70号文件规定,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提拔干部、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或违规调入人员。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冻结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国土资源部门的财产。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县(市)的实施方案,并报市编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改革工作完成后,要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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