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钦政发〔201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4日
钦州市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小型、微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展小微企业是创业富民的重要渠道,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促进稳定、国家税收、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提升小微企业发展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五年跨越、十年巨变”奋斗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结合实际,提出我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如下: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一)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1.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在市本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加大倾斜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力度,并视财力实际逐年调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主要用于支持符合钦州市产业导向和重点培育的项目,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也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扶持项目。(市工信委、财政局、商务局负责)
2.每年在市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市工信委、财政局负责)
3.鼓励外向型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市商务局负责)
4.增强对小微企业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其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新产品实行首购和订购。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小微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小微企业生产的新产品评分比重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市财政局负责)
(二)实行税费减免
5.认真落实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及时梳理和公布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落实国家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于微型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6.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到2014年12月31日止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1〕140号)要求,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深入治理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7.对列入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小微工业企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8.至2014年底止,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市人社局负责)
二、着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9.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实施小额贷款风险扶持政策,鼓励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倾斜,对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建立风险补偿金〔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金〔2009〕48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倾斜。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组织五类人员就业和合伙经营的企业,给予单个企业贷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最高贷款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2014年扩大市本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至2000万元以上。建立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建立对辖区银行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将各银行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与机构准入和年度监管评级挂钩。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机构,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市工信委、人社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负责)
10.努力扩大信贷投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或部门,建立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对小微企业业务单独考核、单独核算、单独配置资源,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不断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细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要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负责)
11.积极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多样化资金需求特点,积极向上争取创新授权和试点,支持建立上下联动的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林权、矿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仓单和农业保险保单等权利类抵质押物贷款和不动产等资产类抵质押物贷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银证、银保、银担、保担等不同金融业态之间的合作,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负责)
12.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尽量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负责)
13.加强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市县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重点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一定比例的代偿给予风险补偿。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引导、扶持民间资本注资设立信用担保公司,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引导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小微企业互助担保业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推动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引导其规范发展。(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负责)
14.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积极引进市外中小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放宽准入限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设立专门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支持商业银行向县域和社区延伸机构网点,拓宽服务渠道和对接平台。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力争“十二五”末各县(区)都成立1家以上村镇银行。积极稳妥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负责)
15.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管控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贷款、集合产品发行等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开展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负责)
16.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小微企业在银行贷款、直接融资需要进行抵(质)押登记时,国土、海事、市政、工商、林业、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强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也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进一步规范土地、房产等动产、不动产的抵(质)押、担保、评估、审计、验资、登记备案等中介服务,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依法、公平、公正服务。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等各类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督促和引导小微企业守信用、重合同。(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市政管理局、金融办、工商局,钦州银监分局、钦州海事局负责)
三、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和载体
17.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安排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各县区和高新区要规划建设1个以上小微企业产业园,在重点工业集聚区和工业功能区专门划出一定范围,建设配套小微企业生产基地,鼓励小微企业入园发展。采用建设标准厂房租售形式发展小微企业。有条件的县区要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吸引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入驻发展。(市住建委、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18.大力发展都市产业和楼宇经济。支持利用闲置楼宇、厂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都市产业,发展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轻型加工制造为主的小微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将小微企业原有用地上的合法建筑适当改造并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发展现代都市工业,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研究制定发展楼宇经济的意见,按照业态先进、特色突出、配套完善、效益显著的原则,组织对现有商务楼宇进行改造提升、转型升级,提高楼宇品质、完善载体功能,着力培育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对现有园区内闲置厂房、仓库进行摸底排查,向急需解决用地的小微企业提供租赁信息。(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市政管理局负责)
四、引导小微企业向科技型、创新型方向发展
19.支持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制定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推动传统制造业小微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建立面向社会公开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库,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产品企业。对研发投入和专利成果达到一定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进入国内外同行业前列的企业,集中财政、金融、人才、信息等优势资源进行培育,力争三年培育100户“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标杆企业、领军企业。(市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负责)
20.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小微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培育和建立一批技术研发机构,广泛开展“一企一技术”活动。引导小微企业加强产品设计和工业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和申报专利,加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品牌培育体系,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实行技术开发业务收入营业税减免、资助聘请专家费用等措施,鼓励小微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定期组织小微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技术交流、设立研发基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企业技术水平。鼓励各类研发资源、科研仪器、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向小微企业开放。开展“专家服务小企业”活动,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专家定点服务试点,探索专家服务小微企业长效机制,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小微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按照《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引进暂行办法》(钦政办〔2013〕144号)进行奖励。奖励经费从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21.支持和引导小微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小微企业根据规模和行业特点开展信息化建设,鼓励初创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引导成长型小微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鼓励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将信息技术融入产品研发设计,发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催生的新型业态。优先支持面向小微企业的数据存储、服务外包、物流服务、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服务业信息平台。扶持小微企业建设信息化示范企业。(市工信委负责)
五、加强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一)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2.加快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钦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作用,实施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建设一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合作平台、科技型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检验检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市工信委、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金融办、质监局、工商局,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23.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小微企业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环评文件审批中给小微企业设立“绿色通道”,小微企业报送的项目环评文件按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7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工商局、环保局负责)
2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项目用地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资料齐全、质量保证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对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5.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微型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市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26.对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合同电子化监管,简化小微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审批、备案手续。(钦州海关、市商务局负责)
27.适当放宽小微企业出资时限,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经审批,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投资公司不超过5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在首期出资已经缴付的前提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及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市工商局、商务局负责)
28.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已“存活”的微企“成长壮大”。按照微企的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数据,每年确定100户重点微企,由市本级、各县区的各个部、委、办、局等100个部门对接帮扶,跟踪服务。“十二五”期间,培育200家微型企业成长为中小企业。(市工商局、工信委负责)
29.确定400户成长型较好的微型企业由各职能部门实行“一对一”帮扶。实时帮助微型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市工商局、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30.加强微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建设《钦州市100户重点微型企业服务跟踪平台》,给微企办、100户重点微企、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交流,解决微企遇到的问题。(市工商局负责)
(二)强化培训体系
31.加强小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针对小微企业的人才培训计划,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小企业家高端培训,每年培训小微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100人;开展面向小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生产管理、职业技能、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培训人数200人以上;实施“小企业创业培育计划”,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的培训,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人。开展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健全针对小微企业的人才引进机制和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毕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小微企业就职发展。(市人社局负责)
32.积极扶持大中专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大中专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提供创业信息,提高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成功率。(市教育局、人社局、工商局负责)
33.每年对100家左右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免费开展质量培训。(市质监局负责)
(三)市场开拓
34.帮助小微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传推介力度,扩大特色出口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对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展位费给予补贴。鼓励和帮助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市商务局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
35.市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国家、自治区和市的各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6.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运行动态的监测分析。统计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建立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大经济运行分析中小微企业的比重,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搞好信息引导和跟踪服务。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微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市统计局、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国家统计局钦州调查队负责)
37.加强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督查、考核。市监察机关要把涉企部门对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纳入监察范围,将小微企业对部门工作的评议和投诉纳入考评。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考核纳入各县区的绩效考评体系。(市监察局、绩效办、工商局负责)
38.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增强小微企业发展信心。(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委、工商局负责)
六、其他
39.本文所指小微企业,是符合2011年工业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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