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处理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处理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处理森林火灾预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7]1号
茅箭、张湾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企事业单
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十堰市城区处理森林火灾预案》,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七年元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城区处理森林火灾预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减少森林资源损失,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
十堰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城区各区、乡、镇、街办护林防火指挥部,对所辖区域内的护林防火和森林火
灾扑救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三条黄龙林场、牛头山林场、五条岭林场、赛武当自然保护区,面积1000亩以上的
集体林场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周围100米以内的森林为一级火险区;沿老白公路、
十房公路、郧十公路、白郧公路、车城南路迎路面的森林及城区其它森林为二级火险区。
第四条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分级负责组织。本着就近、打早、打小的
原则扑灭森林火灾。
(一)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由火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扑灭。
(二)着火三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或者火场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由所在区
负责组织扑灭。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周围的森林火灾,由当地和仓库所属单位共同组织扑
灭。
(四)国有林场、厂矿、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森林发生火灾,由林权单位负责组织扑灭。
农转非的国有森林的防火灭火按属地管理组织实施。
第五条下列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灭:
(一)火场面积500亩以上,或者着火6小时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二)发生在一级火险区所在区已上扑火人员达100人以上,扑灭明火仍有困难的;
(三)森林火灾已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四)森林火灾已威胁重要设施安全的;
(五)需要毗邻县、市、区和单位支援的;
第六条需请求市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扑灭森林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护林
防火指挥部的主要领导要及时报告火场详细地点、位置、火势、气候条件、扑火措施等情况
。
第七条各级和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建立半专业或义务扑火队,实行梯队制
灭火。森林灭火队分为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林场、保护区组织的村(居)民和职工组织的灭火队
,由所在地的护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指挥。
第二梯队由区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驻本区的工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
成的灭火队,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指挥。
第三梯队由市消防支队、武警部队、东汽消防处、市保安公司护林防火机动大队组成,
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指挥。
有林的村、居委会或基层单位根据护林防火需要,组织民兵成立森林义务扑火队,登记
造册,做到组织、领导、人员、工具四落实。
第八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防火办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电话、电台联络畅
通,及时、准确地传递火灾信息。区、乡、镇、街办防火办接到森林火警报案,要立即向同
级主管(值班)领导和上一级防火办报告,及时组织灭火。
第九条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情况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报告,
属于本级组织灭火的,要进行紧急处置。出现预案第五条情况的,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有一
名指挥长亲临火场指挥和组织协调、扑火救灾。
第十条森林火灾的明火扑灭后,火场所在地或单位要安排专人监视火场,防止暗火复
燃。
第十一条凡起火烧毁森林或林地过火面积15亩以上的森林火灾都应立案查处。火灾扑
灭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火灾区治安管理,查明起火原因,调查火灾损
失,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十堰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作
出处理。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市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对森林受到巨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区以上护林
防火指挥部可组织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报导。影响特别大的森林火灾事故消息由市护林防火
指挥部发布。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灾民的安置及伤亡人员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预案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的工作,都要作出具体安排,并坚决落实。
第十五条各区应根据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本预案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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