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2006年2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3项条约不在《公约》第2条第1款第(a)项所指附件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二)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三)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