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发〔2010〕42号
颁布日期:2010-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生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托管机构,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学习辅导、住宿、就餐、洗衣、接送、代表家长与学校联络沟通等看护业务的商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成立以工商、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为成员的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托管机构设置标准,督促检查区县予以落实,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相关部门负责有关手续办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商部门是辖区学生托管机构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托管机构资质,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托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监督检查学生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三)对学生托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各级卫生、公安、教育部门是辖区学生托管机构监管工作的配合部门。其职责是:

(一)卫生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机构食宿卫生及传染病防控的监督管理,审核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公安部门负责学生托管机构的治安、消防等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对在外托管学生的管理,负责对开展有文化课辅导业务的托管机构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及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

(四)各学校负责向学生公布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学生托管机构名单,并对在外托管学生造册登记,制止无证托管机构到学校宣传和招收学生。

第七条举办学生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照齐全。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经费有保障。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对托管期间学生意外伤害和安全责任事故具有依法赔偿能力;

(三)有必需的学生生活、学习设施。必须有相对独立、固定、安全的房舍,人均住宿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人均餐厅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配齐配足学生生活、住宿的设施设备;

(四)卫生条件和安全工作符合要求。餐饮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遵守餐饮服务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规定,依法经营,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保证学生托管期间安全;

(五)举办学生托管机构的公民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管理经验;开展文化课辅导业务的托管机构,辅导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各区县学生托管机构监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不善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吊销其营业证照;对无证无照的坚决予以取缔。

第九条本办法由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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