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琅琊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琅琊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滁政办秘〔2015〕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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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琅琊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护和利用好琅琊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资源,进一步规范风景区内各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管理。琅琊山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履职尽责,扎实做好风景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切实保护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资源,具有独特性、珍稀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保护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对历史、对后人负责的责任心做好风景区资源保护工作。
三、加快规划编制。严格执行《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琅琊山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尽快编制建设活动区域全覆盖的景区详细规划,重点是风景区和城市接壤处的龙尾山景区、凤凰湖景区和丰乐亭景区详细规划。景区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应严格按照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项建设,详细规划未获批复前任何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设在风景区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建设。
四、加强建设管理。《总体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琅琊山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组织实施,风景区内不得建设有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工程项目。对《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健全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市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界限,重点处理好风景区保护和城市建设的关系,特别应注重风景区与城市接壤处建设项目的审批,对风景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风景区用地建设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琅琊山管委会要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总体规划》和各项详细规划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障风景区各项规划建设管理依法合规。
五、加大执法力度。琅琊山管委会是风景区管理主体,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风景区组织管理机构,理顺关系,强化对市直有关派出机构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禁乱砍乱伐、开山采石、违法违规建设等破坏风景区环境、损毁风景区资源的行为和事件,切实加强风景区管理。
附件: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界线范围图(具体四至界线范围以琅琊山管委会解释为准)
2015年4月7日
附件: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界线范围图.doc[1.2MB]
http://www.czzwgk.gov.cn/index.php?c=content&m=download&_id=552b1be65d21fba019753535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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