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滁政办〔2014〕11号
颁布日期:2014-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6日

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价)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价是指负责评价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决策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决策执行部门或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称评价机关)具体实施。

第四条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后评价应当依据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各项规定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是否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二)合理性标准。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

(三)可操作性标准。规定的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四)实效性标准。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六条开展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价。

评价机关不得预设评价结论,不得按照评价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相关资料。

第七条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评价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实施1—2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决策后评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较多意见的;

(二)决策执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有较多意见的;

(三)决策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评价的。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决策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主要措施、教训和建议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决策后评价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现场考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决策后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准备阶段、评价实施阶段和评价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二条评价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由评价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执法监督员、行业专家等参加。

(二)制订评价方案。评价方案主要包括评价内容、评价目的、评价人员、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步骤与时间安排、结果运用等。

受委托的评价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决策后评价工作,其成立的评价小组和制订的评价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评价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后的资料,归纳基本情况;

(二)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相关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四条评价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价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价报告;

(三)正式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决策后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情况、主要成绩和问题、工作建议;

(三)评价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自评价小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评价报告及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评价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需要调整、停止执行决策的,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调整、停止执行决策。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评价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建议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参照规范性文件决策后评价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应编制下年度评价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编制评价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向财政部门申报,并实行专款专用。决策执行部门应提供其他必要保障。

第二十二条决策后评价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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