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闽政办〔2015〕4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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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5〕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组
2.4组织体系框架图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2疫情报告
3.3应急响应
3.4应急响应的终止
3.5善后处置
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治安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通信与信息保障
4.8技术储备与保障
4.9人员安全防护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6.2预案管理
6.3预案实施时间
7附件
7.1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7.2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疫情分级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认定,必要时报农业部认定。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口蹄疫的,可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天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有3个以上设区市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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